1.定义
油类(Oil),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Ⅱ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
含油混合物( Oily Mixture),系指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
油船( Oil Tanker),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在其装货处所主要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兼装船,本公约附则中所定义的任何“NLS液货船”和经修订的《SOLAS74公约》第Ⅱ-1/3.20条中所定义的任何气体运输船。
原油油船( Crude Oil Tanker),系指从事原油运输业务的油船。
成品油油船(Product Carrier),系指从事除原油以外的油类运输业务的油船。
兼装船( Combination Carrier),系指设计为装运散装货油或者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最近陆地( Nearest Land),系指最近的按照国际法划定的领海基线。
特殊区域( Special Area),系指由于海洋学和生态学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
本附则规定的特殊区域有10个
地中海区域;
波罗的海区域;
黑海区域;
红海区域;
海湾区域;
亚丁湾区域南极区域;
南极区域;
西北欧水域;
阿拉伯海的阿曼区域;
南部南非区域。
其中西北欧水域包括北海及其近海水域,爱尔兰海及其近海水域,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其临近水域和紧接爱尔兰西部的东北大西洋部分水域。
油量瞬间排放率( Instantaneous Rate of Discharge of Oil Content),系指任何一瞬间每小时排油量(L/h)除以同一瞬间的船速(nmil/h),其单位为(L/ mile)
舱柜(Tank)系指由船舶的永久结构所形成的并设计为装运散装液体的围蔽处所。
污油水舱(Slop Tank),系指专用于收集舱柜排出物、洗舱水和其他含油混合物的舱柜。
清洁压载水(Clean Ballast),系指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自上次装油后,已清洗到如此程度,以致倘若在晴天从一静态船舶将该舱中的排出物排入清洁而平静的水中,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泥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如果压载水是通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排油监控系统排出的,而根据这一系统的测定查明该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那么尽管出现有明显的痕迹,仍应确定该压载水是清洁的。
专用压载水(Segregated Ballast),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油及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各附则中所指各种油类或有毒物质以外的压载水或货物。
百万分比(ppm),系指按体积的百万分比计算的油污水的含油率。
2.例外
下述情况可不受本附则规定的排放条件和标准的限制:
①将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系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
②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系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缘故。
A.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B.但是,如果船东或船长是故意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例。
③将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含油物质排放入海用以对抗特定污染事故,以便使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但任何这种排放,均应经拟进行排放所在地区的管辖国政府批准。
3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操作性排油的要求
①除前述“2.例外”情况以及本条第②,和⑤规定外,应禁止将任何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
②特殊区域外的排放,除非符合下列条件,禁止400总吨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入海:
A.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B.含油混合物经本附则要求的滤油设备加工处理。
C.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D.含油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
E.如是油船,含油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③特殊区域内的排放,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入海:
A.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B.含油混合物经滤油设备加工处理(该系统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保证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
C.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D.含油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
E.如是油船,含油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物
④就南极区域而言,禁止任何船舶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⑤对南极区域以外任何区域内小于400总吨船舶,应按下列规定将油类和含油混合物留存在船上或排放入海:
A.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B.船上所设经认可的设备正在运转以保证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C.含油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
D.如是油船,含油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4.对油船货物区域操作性排油的控制要求。
(1)特殊区域外的排放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禁止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①油船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②油船距最近陆地50 0 mile以上。
③油船正在航行途中。
④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 mile
⑤排入海中的总油量,对于1979年12月31日或以前交船的抽船而言,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15000,对于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油船而言,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30000。
⑥油船所设的本附则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以及污油水舱正在运转。
(2)特殊区域内的排放
在特殊区域内,除清洁压载水和专用压载水的排放外禁止油船将货油区域的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3)对小于150总吨的油船的要求
将油留存在船上以及随后将所有经污染的洗涤液排接收。用于冲洗和流回到贮存柜中去的全部油和水应排入接收设备,除非设有适当的装置以保对允许排入海水中的流出物有足够的监测以符合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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