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船舶配员不足违法行为
1、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常见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个情形:
A:XX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船长、二副、轮机长、三管轮、普通船员各1名,但该轮实际配有一名船长,一名二副,三名普通船员,缺配轮机长和三管轮各一名。
B:XX轮总吨5650,《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一名,值班水手3名,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3人。但该轮配备的二副是持有适用于500总吨以上至3000总吨的适任证书,其余船员均符合要求,这是典型的“小证大用”。
C:XX轮配备船员共7名,仅其中1人有一类船长证书,其余均无有效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而该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最低安全配员是:船长,二副、轮机长、三管轮、普通船员各1名。此种情形常见于内河船舶。
D:XX轮于XX年XX月X日离湛江宝钢码头,大管轮在船离泊前离船,之后该船从宝钢码头开往中驳砂场,又开回湛江第二引航锚地,在此期间,该船一直无大管轮在船。
2、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XX轮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等。
配员不足的危害
航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船员工资也不断增长,部分船东为了节省开支,不惜以减少船员数量来降低运营成本;有些船东甚至心存侥幸,只顾利益,铤而走险,殊不知这样做的后果很严重!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一个真实事故案例!
2019年4月,工程船“浙定XX”轮在驶往天津港途中触碰在建防波堤,船上共有人员3人,事故造成该轮舱底破损进水最终沉没,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
上述事故很幸运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造成船舶全损。本起事故的原因有船舶公司管理不到位、船舶配员不足、未有效履行工作职责、不熟悉通航环境等。诸如此类的案例还有很多,由此可见,船舶配员不足,增加了船员工作强度和时间,造成船员疲劳,得不到适当的休息;船舶应急能力有所降低,极大的威胁了船员的人身安全和船舶的财产安全;船舶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因人员不足而被弱化,影响船舶的安全航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本条第一款所称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海事部门会采取的措施
1、船舶滞留。
2、行政处罚。处罚对象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以及船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给予船长8分的违法记分。(船长一年就只有15分哦!)
4、要求船舶立即整改,以确保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5、有可能引起船舶的附加审核。
船舶配员不足害人害己,严重影响船舶的航行安全,船东不能只顾眼前利益,置安全于不顾,一旦被发现,后果很严重哦!在此小编提醒各船舶:航道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船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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