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以11号令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20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2013年、2017年修改决定同时废止。(点击下载《规则》原文)
2020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称《办法》)。(点击下载《办法》原文)
优化船员晋升职务资历要求
主要修订
1 | 考试和船上见习顺序 |
2 | 适任证书等级 |
3 | 职务晋升资历 |
4 | 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 |
5 | 其他变化 |
“20规则”亮点
本次颁布的《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可以根据“20规则”附件表注4(2)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允许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参加二副、二管轮适任考试。”
“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可以根据“20规则”附件表注5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认可其组织的二副或三副、二管轮或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的部分或全部理论考试科目成绩。其中对于认可全部理论考试成绩的学生需要在完成船上见习后,方可参加适任评估。”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航海院校名单及其被认可成绩的理论考试科目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行公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不定期对上述航海院校组织的考试进行监督检查,对考试组织管理不严、考场纪律松懈、因培养的船员素质技能低下导致岗位上屡发责任事故的院校,不再允许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参加二副、二管轮适任考试,不予承认其组织的理论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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