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好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21条,对涉船员纠纷的船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等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解决路径,船舶优先权的确认、行使与转移,船员工资报酬的构成及法律保护,船员违法作业情形下工资是否应予保护,劳务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工伤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涉外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等海事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当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船员因受欺诈、受胁迫在禁渔期、禁渔区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或者捕捞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作业,对船员主张的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期间的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应予支持。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船员对违法作业自愿且明知的,对船员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法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船员总量超过140万人,每年外派海员超过14万人。最高法民四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和出台司法解释,有利于解决审判实践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与引导船员市场、航运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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