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恶意串通将船舶“出生日期”延后19年
发表于 2020-09-24 16:31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85万非法所得被没收!近日,厦门海事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中发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最终恶意串通者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这到底怎么一回事呢?原来,杨某于十年前委托林某为其60000吨散货船办理国内航线的船舶登记及有关手续,双方签订《办理船舶证书及挂靠手续协议书》(以下称“《办证协议》”)。协议约定所有船舶证书及资料应按约定数据办理,其中建造日期为1995年,承包办证费用为700万元。
协议签订后,杨某依约向林某转账汇款200万元定金。后来,杨某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因林某违反《办证协议》、未依约办理船舶证书,请求法院判令林某立即返还预付款和双倍定金。2014年12月19日,原审判决林某应返还杨某预付定金200万元,另赔偿有效定金140万元,合计340万元。
判决生效后,林某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办证协议》合同目的非法,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无效,其不负有返还及赔偿义务,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判决书,并驳回杨某原审诉讼请求。福建省高院裁定指令厦门海事法院再审本案。
本案再审时,法院又查明:案涉船舶建造完工日期实际为1976年。林某因在外省某市通过向海洋行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行贿,非法办理船舶证书,于2016年12月被另案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林某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各自的非法利益签订《办证协议》,企图将已达报废船龄的船舶通过非法手段办理船证,损害了国家利益,涉案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近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书,驳回原审原告杨某诉讼请求。并在该案判决书生效后,依法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扣除林某在另案刑事判决中已被追缴的115万元,没收林某剩余非法所得85万元。目前,该决定书已生效。
法官说,本案是一起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示范意义。
免责申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国海员之家立场。其真实性及原创性未能得到中国海员之家证实,在此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cnisu@foxmail.com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