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报24.6吨“炸药”的集装箱!正准备出运被海关截获!屡禁不止,货代货主谁之过?
发表于 2020-09-22 17:31
9月17日,宁波海关所属梅山海关在出口货运渠道查获1票伪报的烟花爆竹,重量约24.6吨。
货物申报品名为塑料刷、玻璃杯等,经海关关员查验发现,除集装箱门口摆放了少量申报货物用以掩饰,里面全部都是用纸箱简易包装、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都有严格的规定,以伪报、夹藏的方式违规出口,缺乏相应的安全措施,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目前,该批货物海关已通知码头妥善安置,同时联系港务公安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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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宁波海关所属北仑海关在出口货运渠道查获一批夹藏的烟花爆竹,重量共计23.9吨。
该批货物申报品名为“玩具”等,海关关员查验发现,除了箱门口位置摆放的杂物,集装箱内部全部为纸箱简易包装、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烟花爆竹。
随着近期气温的不断攀升,这些藏身普通集装箱里的烟花爆竹在高温下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更是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目前,这批烟花爆竹已被转移至特定隔离场地封存,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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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吨危化品次氯酸钙伪报成普通货物
9月7日,某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消毒剂”,规格型号为“机械设备消毒|氯化钠60%,氯化钙15%,硼酸18%,二氯异氰尿酸钠2%,水分5%”,该商品引起海关风险分析关员高度重视,经与高风险商品分析监控模型匹配,怀疑其为次氯酸钙,立即下达布控指令,由大窑湾海关查检一处与大连大窑湾海事处联合取样送检。
9月10日,经大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鉴定,该货物实为有效氯高达69%的次氯酸钙,已构成危险化学品伪报案件。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之中。
船公司针对谎报、瞒报、误报重罚
对于未正确申报危险品的客户,海关、港口和船公司三令五申采取各种措施严查、重罚,还是有不少企业铤而走险。
目前包括MSK、MSC、ONE、现代商船、韩国高丽海运、长荣海运、美森轮船、东方海外、长锦商船等船公司发布声明,宣布收取罚金,船公司大多为每箱15000美元。
海洋网联(ONE)宣布由船公司检查发现瞒报、漏报或错报品名而需强制更改品名的危险品须缴纳每箱30000美元的罚款;
长荣海运将针对危险货物的瞒报、漏报和误报,收取每箱35000美元的罚金,约合人民币250000元。
这次是不是又一起危险品瞒报、错报引发的呢?
我们不得而知。
那问题来了,针对危险品瞒报导致承运人船舶及其他托运人货物受损造成共同海损,有的认为是货代的责任,有的认为是外贸企业货主的责任;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声音出现,可能是因为类似的瞒报“不诚实”已经多次上演,而由此造成的惨案也早已发生过不止一次。
相信极大多数朋友对危险品谎报瞒报持批评态度。
更有朋友吐槽,货代已成为高危行业。
假设类似的事件若为货主不知情、错报或瞒报导致,那货代是否有责任呢?
赔偿责任谁承担?
下面来看两个经典案例,希望能给大家以启示,能够从中获取经验,在以后工作中能有所帮助!
经典案例
原告:某保险公司
被告一:某保险粉公司
被告二:某货代公司。
案情回放
原告承保的100吨聚乙烯塑料装载于“XXX”轮,由上海经厦门运往广州黄埔。
后“XXX”轮因火灾沉没,造成原告承保的货物发生货损。
为此,原告赔付被保险人货物损失及打捞费、装卸费、检验费和诉讼费等共计人民币403540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后经调查认定,“XXX”轮起火是由于申报单位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将易自燃的保险粉谎报为氧化铁运输所致。
保险粉公司向货代公司出具两份国内物流海运委托书,委托书是以货代公司为抬头的格式合同,委托书上盖有保险粉公司和案外另一家货代公司(A)的合同专用章。
涉案货物系A委托船公司出运。
被告一辩称,导致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承运人的过错,集装箱箱体破损是火灾的直接原因,货物和申报行为只是货舱起火的原因,从火灾责任来看,被告一只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二辩称,涉案《中文舱单》和《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为被告二乃承运人误写,被告二与涉案运输事宜无任何关联。
判决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托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制作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险性质,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
证据证实涉案保险粉的单证流转和货物流转的事实。
被告一将危险品保险粉瞒报为氧化铁,保险粉自燃导致承运船舶因起火燃烧而沉没,并直接导致原告保险的货物发生货损。
被告一瞒报危险品的过错行为与原告被保险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作为托运人从事了委托涉案运输的业务,但没有证据证实其存在知晓并瞒报危险品的事实。
而本案被告二和涉案货物运输无直接联系,不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案例评析
瞒报危险品货物的原因
瞒报对于托运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冒险,而托运人之所以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托运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知识非常匮乏,托运人不知道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或者不知道关于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特殊规定,而导致瞒报问题的产生。
二是出于运费的考虑。目前,危险货物的运费一般要比普通货物高30%左右,作为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尤其是常年走货的托运人,该部分费用不是一个小数字,足以诱使某些危险货物托运人违规操作。
三是限制运输的货物。有时候一些国家会把几种货物列入禁止进(出)口的范围或严格控制某种危险货物的出(入),有些船公司也把一些货物列入禁止接运的范围,此时,该类货物的买卖双方就只能私下签订买卖合同,而托运人只能够通过更改货物名称,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来完成运输。
四是船舶班次的限制。有些地方能够对某一类危险货物适装的船舶班次有限,如果托运人需要比较频繁的发货,就会以普通货的名义发往一些不能载运危险货物的船上,把危险货物运出去。
另外,集装箱货物是在装箱完毕后交给承运人的,对箱内到底装了什么货物,承运人是不知道的,因此,在托运人不注明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很有可能作为普通货物接运。
托运人--瞒报危险品对承运人的影响危险货物一旦瞒报成功,将会给装箱及以后的各运输管理环节,特别是承运的船舶构成巨大威胁,如果发生事故,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虽然,承运人对瞒报行为规定了极为苛刻的赔偿措施及数额,但实际上,托运人与承运人通常并不在同一经济水准上,一般的船公司,少则拥有几条船,多则拥有几十条船的船队,而且每一条现代集装箱船舶都造价上亿,而托运人的经济实力则要弱得多,一般不会拥有超过一条现代集装箱船舶的资产。
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即使承运人进行了索赔,也不可能全部获偿。
因此,船公司的经济强势在这种情况下反而造成签订运输合同时的弱势
货代--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应对货主瞒报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瞒报现象的发生,不会是货运代理企业故意所为,特别是在货主自装箱的情况下,货代企业连箱内装的是何货物也不知道,更不可能瞒报。
并且,从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和收费来看,其仅从事包括订舱、仓储、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包装、分拨、中转、短途运输、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所从事的具体业务,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收取的是相对比较低廉的代理费用,其不会愿意为了货主的利益而承担瞒报所可能带来的巨额损失赔偿。
因此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货运代理企业存在瞒报行为的情况下,不能因为他们代理了货物的申报,就要求他们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危险货物出现瞒报现象的根源在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身上,由于他们的知识匮乏或“别有用心”,不但造成了自己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危险货物适运申报的违法,也造成了船方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的违法。
小科普
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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