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式CO2灭火系统,最后的防线
固定式CO2灭火系统作为船舶固定灭火系统中的较为重要的一种,也是《船舶设备安全证书》中的主要内容之一,通常作为船舶的机器处所、装货处所、燃油设备处所、液货船的货油泵舱等处所发生火灾后的最后措施,保证该系统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对保障人命财产、船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关于固定式CO2灭火系统,你需要知道的
二氧化碳系统由CO2气瓶、瓶头阀、集合管、遥控释放站、施放阀、释放报警控制装置、声光报警器、压力表、喷嘴等主要部件组成。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集中存放在专用的CO2站室内,通常将CO2钢瓶分成若干组,每组不超过12瓶,各组分别设有释放装置,根据被保护舱室的容积不同,施放相应数量的CO2。钢瓶漆以红色并写有“CO2”字样。此外,还应清晰、永久地标明容器重量、容积、液压试验压力、试验日期、出厂编号和检验印记。
目前,二氧化碳钢瓶主要有两种:68L和40L。按结构可分为刺破式和杠杆式两种,刺破式是通过闸刀垂直或水平移动刺破瓶头阀的工作膜片而释放气体;杠杆式是通过放开压杆保险装置,利用灭火剂自身压力推开压杆而释放气体。
(手动杠杆式瓶头阀)
(气动杠杆式瓶头阀)
(CO2水平方向刺破阀)
(CO2垂直方向刺破阀)
二氧化碳系统报警施放装置通常是通过安装在二氧化碳间、遥控施放箱、拉索箱门分配阀上的行程开关的闭合来来实现报警功能。泵舱间气动声响报警是利用行程开关的闭合控制供气电磁阀来实现报警功能。
(施放报警控制箱)
(二氧化碳系统基本布置图)
●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
1、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规定:
(1)500GT及以上的船舶上,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A类机器处所;
(2)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
(3)设有总输出功率不少于375KW的汽轮机或闭式蒸汽机的处所,无论其用于主推进或用于其他目的,如果该处所为周期性无人值班;
(4)1000GT及以上客船的装货处所(除载运危险货物外);
(5)2000GT及以上货船的装货处所(除载运危险货物外);
(6)油船货泵舱以及超过4M2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物料间等,一般均装设固定式CO2灭火系统。
2、根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规定:
(1)1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和载客大于500人且大于500总吨的客船(99、04法规)。载客大于500人且大于500总吨的Ⅱ级客船和以及载客少于500人且大于500总吨的Ⅲ级客船;载客少于500人且大于500总吨的Ⅲ级客船(11法规),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A类机器处所和设有内燃机的A 类机器处所,应设有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或其他系统;
(2)每艘载运闪点不超过60℃石油产品的液货船,无论船舶吨位大小,其货泵舱应设有固定灭火系统保护,通常使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作为保护;
(3)对于2009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甲板面积为4m2或更大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应设有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或其他系统;
(4)除了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外,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的装货处所,任何从事载运危险货物的货船应在装货处所内设置符合规定的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或或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或其它能为所载货物提供等效保护作用的灭火系统。但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的装货处所,如果专门用于装运矿砂、煤、谷物、未干透的木材和不燃货物或具有较小失火危险的货物,则可以免除固定灭火系统保护的要求。(08修改通报、11法规”第4篇第2-2章3.9.1/(2));
(5)能够从装货处所外部某一位置加以密闭的闭式滚装处所和闭式车辆处所应装设符合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或其他等效系统。
●设备相关证书文书和主要组成部件的检查方式和要点
(一)二氧化碳系统检验报告检查
1、船舶是否持有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钢瓶剂量的称重、管系吹通、气密试验、液压试验报告、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二氧化碳钢瓶剂量的称重报告有效期2年、所有管路每2年用压力0.5MPa空气作畅通试验、每5年进行试验压力为0.69MPa的气密试验;瓶头阀到分配阀箱的管段每10年进行压力至少为11.8MPa的液压试验)
2、 根据《船舶检验簿》中指明的最大保护舱室及容积,可按下述公式估算灭火剂备用量是否满足规则要求:Q=Vα/0.56,其中:V-最大保护舱室容积;1KG的CO2其自由气体体积相当于0.56m3;α-舱室容积系数,货舱取30%、机舱取35%或40%(小于2000总吨的货船取30%或35%)、货泵舱取45%。所需气瓶数N按下述公式计算:N=Q/β(目前只有68L和40L两种气瓶,其二氧化碳充气量分别为45Kg和25Kg,β可根据气瓶大小选取45或25)。
(二)二氧化碳系统管系及关键性设备检查
1、二氧化碳系统管系、瓶头阀是否松动、是否存在漏气等现象。
2、各分配阀是否处于关闭状况、开阀手柄、手轮是否缺少。
3、是否按要求装设了瓶头阀泄放管,该管需引至开敞甲板处,并在末端装设哨笛。2004年3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检验规则规定可以有条件给予免设泄放管。
4、总管上是否装有0~24.5Mpa量程的压力表,压力表是否正常,其连接接头是否存在漏气现象。(16修改通报规定:压力表最大量程为1.5倍工作压力)。
5、与分配阀相连的分配管上是否清楚地标明所通往的保护处所和舱室。
6、瓶头阀上安装的保险销是否拔除,或包扎铅丝是否拆除。
7、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否存在老旧钢瓶、释放阀、管系等拼装情况。
8、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瓶头阀启动管系与施放阀启动管是否存在直接相连的情况,而未能达到二套启动控制装置相互独立的要求。
(三)操作性检查
1、在对系统进行检查和打开遥控施放箱之前,应事先与驾驶、轮机部门沟通好,避免做预报警检查时,可能将机舱风油切断,造成恐慌或影响其它设备的正常工作。
2、做好准备工作后,可开启报警装置,在相应保护处所内是否自动发出报警声响,或点亮报警灯光。
3、检查报警行程开关安装位置是否合适,触点动作是否灵活。
4、报警系统是否有应急电源供电。
5、报警声响是否明显区别于其他报警,且能在被保护处所任何部位均能听清。
6、拉索式手动启动装置是否存在拉索被卡住的情况,转向滑轮是否牢固活络,瓶头阀开启手柄是否与拉索连接正确、牢固,并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手拉环存放盒内拉索把手是否完整可用,盒内安装的报警行程开关是否有效。
7、船员是否熟练操作二氧化碳系统。
● 常见缺陷、公约依据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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