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急,听小编为您细细道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一)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
(二)一年内因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
(三)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四)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证据;
(五)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敲黑板!!!
对于法条“一年内因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到过海事行政处罚”的表述分析如下:
“受到过海事行政处罚”指的是当事人曾签收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就是处罚决定书上的处罚对象是同一家公司或同一自然人。
“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指的是同一案由的违法行为,比如两次违法行为都是配员不足。
这里所指的从重处罚,只与处罚对象是否接受过处罚有关,与是否是同一条船舶无关。
假如某公司名下有10艘船舶,因其中一条船舶配员不足,该公司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处罚后的一年内,该公司其他船舶再次配员不足,针对该公司的处罚就会从重。
同样,如果某船长在船舶A任职期间因为超载被处罚,然后该船长到船舶B任职,如果一年内,该船长在船舶B又因超载被处罚,那针对该船长的处罚就会从重。
当事人受到过海事行政处罚还明知故犯,必然会为自己的主观故意买单!
举个例子吧~
“凯***9”轮于2020年8月17日被海事执法人员查获配员不足违法行为,经调查,其经营公司凯****有限公司经营的“凯***7”轮在2019年12月10日也因配员不足受到海事行政处罚,因此海事部门就配员不足这项违法行为对凯****有限公司的处罚从重。
注意:
(1)“凯***9”轮和“凯***7”轮虽然不是同一条船,但它们隶属于同一家经营公司,处罚对象相同,公司对其负有管理经营的责任,因此公司要接受从重处罚的结果。
(2)本条款所指的一年内是指签收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一年内。上例中,一年内的理解就是2019年12月11日到2020年12月10日。
温馨提示
最后,小编提醒所有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管理所属或所经营的船舶,加强船员培训并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切勿因蝇头小利而忽视船舶安全隐患。
船员要谨慎驾驶,认真学习海事法规,你的一时疏忽都将增加公司的违法成本。
罚款不是我们的目的,请规范航行,为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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