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20-09-18 16:06
为防治内河船舶污染水域环境,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8月21 日印发了《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适用于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等水污染物的船上储存、处理、排放和接收的行为。小编从排放控制要求、船舶防污设施设备配备要求和船舶防污文书配备及记录要求三个方面对《办法》进行了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01、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办法》要求,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水污染物应当交由接收设施接收处理。来自疫区船舶的垃圾、生活污水,应当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船舶水污染物具体排放要求如下:
生活污水
禁止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 在其他允许排放的内河水域,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第5章要求执行,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下的的船舶参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第5章要求执行,严禁生活污水直排。
船舶垃圾
船舶垃圾实施分类收集和储存,并将全部垃圾送交接收设施,禁止排放入水。建议船舶垃圾实施四分类管理,即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塑料、金属、废纸等);有害垃圾(含油垃圾、废电池、灯管等);其他垃圾(烟头、一次性餐具等)。其中客运船舶产生的剩油、剩菜、汤水等餐饮污水按厨余垃圾管理,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和医务室垃圾按有害垃圾管理,含干散货货物残余物的垃圾按所含物质性质分类管理,垃圾压制装置压滤废水按压制前的垃圾类别管理。
机器处所含油污水
禁止船舶在三峡库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在其他允许排放的内河水域,船舶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第4章的要求执行,严禁机器处所油污水直排。
残油(油泥)
禁止排放入水,在船收集并交由接收设施接收处理。
洗舱水
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禁止在内河水域排放入水。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洗舱并将洗舱水送交接收设施。
——船舶应当将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污水送交接收设施。
02、船舶防污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办法》要求,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应当按照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文书。船舶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或已配备但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防污设施设备具体配备要求如下:
应配备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设施设备
2020 年6 月1日前建造且未设置生活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的船舶,应当在2022 年5 月31 日前参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的要求完成改造,并按规定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对于已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船舶,其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不能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处理功能;正常处理功能无法恢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防污染改造。其中对于经核定许可载运15 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对于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下的船舶应当在2022年5月31日完成改造。
应配备防止垃圾污染水域的收集储存或者预处理设施设备
垃圾收集装置配备的数量和容积满足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要求。
垃圾收集装置应当便于收集点、集中储存点及接收设施之间的搬运、交付操作。
垃圾收集装置应当配备有盖,具有防渗漏、防倾倒和外溢功能,标识颜色醒目的分类图示。
船长12 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垃圾告示牌,其他船舶应当张贴内容等效的告示。
船舶可根据垃圾产生量和航程情况设置垃圾压制装置或者厨余垃圾微生物处理装置,减少送岸处置垃圾量。
应设置防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储存舱(柜)、容器
未设置机器处所油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的船舶,应当立即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的要求完成改造,并按规定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船舶改造鼓励采用安装储存舱(柜)或者容器的方式,将机器处所油污水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
已安装机器处所油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其处理后的油污水排放不能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恢复处理装置正常处理功能,正常处理功能无法恢复的,应当立即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改造。
2021 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当具备机器处所油污水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功能,不得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
03、船舶防污文书配备及记录要求
船舶进行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接收设施接收船舶交付的水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船舶水污染物转移书面单证或者电子单证。单证保留期限为5 年。
1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 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 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薄》,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薄》中。按规定无需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记录于《航行日志》。《船舶垃圾记录薄》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船舶应当将机器处所油污水处理、排放、送交接收设施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应当记录于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薄》。150 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记录于《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油类记录薄》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3 年。
船舶应当将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污水的相关操作,分别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薄》和《货物记录薄》中。150 总吨以下的油船应将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的相关操作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航行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油类记录簿》和《货物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3 年。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即将正式实施,浦东海事局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结合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持续加强监管,为维护内河水域环境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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