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轮,日前在日本接受PSC检查时,因船舶疏于保养,被开具了共16条缺陷,其中最后一条缺陷为:Maintenance of the ship andequipments were not carried out properly as evidenced by above deficiencies(基于以上缺陷,表明船舶和设备没有得到正常维护保养),缺陷代码:15109(ISM方面的缺陷:Maintenance of the ship and equipment),纠正措施:18(三个月内纠正)。
船舶在接受PSC检查时,如果主管船员对救生、消防、防污染和航行设备等可能直接影响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设备的操作不熟悉,或明显疏于维护保养,PSCO认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当或失效,将在PSC报告中记录ISM方面的缺陷,开具相应的行动代码18(三个月内纠正)或30(滞留)。
经修正的《港口国监督程序》附录8第7.3.1条中,有这样的说明:一个或多个技术性或操作性缺陷,是船舶实施ISM规则严重失效的客观证据,此为可滞留缺陷。
ISM规则第1.1.10 条定义中明确指出:“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系指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或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要求。
由此可知,上述船舶被开具18项,说明该轮没有有效和系统地实施ISM规则的要求,属于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
经MSC-MEPE.7/Circ.8通过的《公司执行ISM规则指南》第5.2条要求:应按公司要求定期或如有需要(如重大的体系缺陷)实行评审。
海安会MSC/Circ.1059号通函要求: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被发现后,在船舶开航前,如果公司或船舶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得到主管机关认可后,重大不符合可以降为一般不符合。此时,公司或船舶应制定一个不超过三个月的纠正措施计划,且在此三个月内,船级社应进行相应的SMC附加审核,验证纠正措施的具体实施。
综上所述,如果船舶在接受PSC检查时,发现ISM规则运行方面的缺陷,被开具了18项后,则:
1、船长应向公司提交船舶管理复查报告,向公司报告SMS运行中的不足;
2、公司进行SMS管理评审,回顾和反思重大不符合产生的原因,提出三个月内的纠正措施计划,以及以后不再发生同类缺陷的方案,并按此计划和方案执行;
3、在三个月内,船级社审核员到船,对船舶进行SMC附加审核,验证上述两条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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