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长江口非法采砂案宣判:4人采砂1万余吨获刑
发表于 2020-07-28 16:54
7月27日,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获悉,被告人王某等4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禁采期擅自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缓刑一年三个月至两年,并处相应罚金。
上铁法院介绍,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购进一条采砂船,在明知是在禁采期,且未获采砂许可的情况下,与其父王某贺、其母钱某平合谋在长江上海段进行江砂开采及销售活动。经事先商议,王某将采砂船交与王某贺、钱某平管理。
实施非法采砂前,由王某先行联系其舅舅钱某刚(另案处理)打探有无执法机关执法,并与运砂船约定采砂时间、地点后,指使王某贺、钱某平驾船至采砂点与运砂船共同实施违法开采江砂行为。开采结束后,王某贺、钱某平向运砂船主收取砂款,并交与王某。
2019年6月至7月,上述被告人在禁采期内,采取上述方法多次伙同运砂船主非法采砂,其中,在长江上海段横沙通道东北侧水域为本案被告人某货船船主阮某某采砂三次,累计开采江砂1万余吨,阮某某分两次通过王某贺、钱某平向王某支付现金人民币12万元。很快,公安执法部门将其查获,阮某某、王某陆续被抓捕归案。随后,王某贺、钱某平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将上述四名被告人向上铁法院提起公诉。
上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阮某某、王某贺、钱某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禁采期伙同他人共同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但考虑到四人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其中被告人王某贺、钱某平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量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上铁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在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合法采砂。非法采砂的社会危害非常之大,它不但危害通航、涉水设施安全,特别是在防汛期间对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危害更大。
从上铁法院获悉,该院自2016年9月集中管辖环资案件以来,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近500件。上铁法院通过跨庭组建环境资源专项审判团队,推进审判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集中管辖职能优势,依法从严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架设生态保护法治高压线,以优质高效的司法审判为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长江流域绿色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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