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船舶审核、发证事宜的通知
发表于 2020-07-14 15:12
为进一步做好广州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推进实施各项工作,广州海事局现对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船舶审核、发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辖区各相关航运公司要按照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3号公告要求,按期推进第四批国内航行船舶及其所属公司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授权中国船级社为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审核发证机构的通知》(海安全〔2003〕84号)要求,对广东海事局辖区由中国船级社检验并核发技术证书的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第四批国内航行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实施审核,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三)广州辖区相关船舶(包含前三批已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规则的船舶)现持有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继续有效。届初次、中间或换证审核时,由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实施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船舶签发或换发“安全管理证书”。通过中间审核的,所换发的“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相同。
(四)对不涉及船舶新发、换发“安全管理证书”及中间签注的代表船由广州海事局实施审核。对涉及船舶新发、换发“安全管理证书”及中间签注的代表船广州海事局将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八十四条要求,联合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组成审核组对代表船进行联合审核。
请辖区各相关公司按照上述内容要求,向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申请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做好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和换发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向广州海事局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广州海事局或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联系。
广州海事局联系人:王延磊、高亮,
联系电话:020-37051550、37051539;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咨询电话:020-8918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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