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港澳船舶按国内航线船舶管理
发表于 2020-06-29 17:10
6月23日(周二)下午14:00,交通运输部将举行6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杨新宅说,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这是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后,交通运输部加快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重要举措,将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协同发展,更好地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杨新宅从三个方面简要通报该《意见》的主要情况。
第一,协同推进大湾区航运发展。
发展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举措,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粤港澳大湾区是继美国纽约湾区、美国旧金山湾区、日本东京湾区之后,世界第四大湾区,是国家建设世界级城市群和参与全球竞争的重要空间载体。湾区经济的鲜明特征就是通江达海、水运发达、高度开放、宜居宜业,这决定了航运业是大湾区发展的命脉所在。
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将全面深化内地与港澳海事管理机构交流合作,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标准互认、执法互助的合作共赢新格局,有力推动大湾区航运协调发展。
第二,建成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内地与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协同合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卓越的海事服务。《意见》明确了两个阶段的发展目标:
到2022年,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协同发展,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明显提高,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合作机制有序运行,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着提升。
到2035年,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便捷,航运要素高效流动,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合作机制高效运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达到国际一流,全面建成海事服务交通强国建设先行区、海事改革开放创新发展试验区、海事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为实现以上目标,我们将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化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协同合作机制;二是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三是积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航运绿色发展;四是持续提升水上应急搜救能力;五是助力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航运发展环境;六是坚持辐射带动区域协同发展。
第三,《意见》明确的重点工作内容。
一是将港澳船舶按照国内航行船舶管理。此前,港澳航线船舶一直参照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模式,在进出内地口岸时,需要办理进出口岸手续。《意见》提出,优化对大湾区内地航行港澳船舶的安全管理,将在大湾区内进出港并航行于粤港澳之间的三类船舶港澳籍船舶、内地运输船舶、大湾区船籍港内地非运输船舶按照各自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管理,进出内地港口时按照国内航线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全面提升大湾区水上通行效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以外的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是推动大湾区引航互认合作。《意见》提出,“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大鹏湾水域引航员资质互认和促进该区水域一次引航”。《意见》对进出粤港澳大湾区内某一港口但需航经其他地区水域的船舶,推动实施引航豁免,期望有效解决大鹏湾香港水域强制引航问题,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航运便利性,降低航运成本,促进航运要素高效便捷流动。
三是推动内地与港澳三地共同举办“大湾区海事节”,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大湾区多元文化交流合作。
附:【关于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部署要求,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协同发展,更好地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协同合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卓越的海事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同发展。全面深化粤港澳海事交流合作,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标准互认、执法互助的合作共赢新格局,有力推动大湾区航运协调发展。
坚持创新发展。将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先行先试,全面推进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海事监管服务能力。
坚持安全发展。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为第一要务,构建系统完备、快速反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保障体系,为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水上交通安全保障。
坚持绿色发展。实施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协同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加强船舶污染联防联治,推动大湾区航运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协同发展,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明显提高,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合作机制有序运行,服务大湾区地方经济发展能力显着提升。
到2035年,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便捷,航运要素高效流动,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合作机制高效运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达到国际一流,全面建成海事服务交通强国建设先行区、海事改革开放创新发展试验区、海事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二、深化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协同合作机制
(四)建立健全粤港澳海事合作机制。坚持协同发展理念,推动与港澳海事管理机构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健全粤港澳海事协同合作机制,依托粤港澳三地政府高层对话机制,全面协调大湾区海事管理事务。
(五)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多元文化交流。发挥粤港澳地域相近、文脉相亲的优势,创新人文交流方式,丰富文化交流内容,围绕海洋、航海与海事主题,通过论坛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促进以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为主流的岭南文化、航海文化、海事文化等多元文化交流融汇,提高大湾区海事的社会关注度与影响力。协同港澳海事管理机构举办大湾区海事节,结合中国航海日、香港海运周、澳门海事及水务局日、广州海事展、深圳游艇展等活动,增强大湾区航运、海事业界与社会互动。支持开展大湾区青少年海事夏令营等活动,加强青少年海洋海事文化交流。
(六)依法共享粤港澳海事管理信息。协同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船舶监管信息通报制度,推动船舶监管数据依法互联互通。推动非公约船舶安全检查等海事管理数据交互共享,逐步提升海事数据服务与融合支撑能力。推进完善实施《珠江口水域VTS数据共享合作计划》,实现粤港澳大湾区VTS系统合作由单一系***立运作提升至多个系统共同运作,提升VTS交通组织管理和整体服务能力与水平。探索共建统一标准、分布式、多元化的航海保障数据中心。加快船舶证书电子化进程,加快中国籍船员证书电子化进程,提高船舶通行效率。共同推进澳门海域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服务澳门海洋经济发展。
(七)推动粤港澳海事管理和技术标准协同互认。加强粤港澳海事执法交流,加强粤港澳海事管理技术标准协同互认的研究。积极推动大鹏湾水域引航员资质互认和一次引航。加强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合作交流,对于适用公约船舶,逐步统一执法管理裁量尺度,加强履约合作,提升大湾区海事履约能力。协同港澳建立健全来往港澳航行非公约船舶安全检查合作机制,推动安全检查规则和标准协同一致。
三、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八)大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衔接。持续推进粤港澳海事管理制度衔接,积极探索粤港澳联合制定海事管理规则,推动出台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往来粤港澳游艇安排,为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九)积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船舶高效便捷流动。优化对大湾区内地航行港澳船舶的安全管理,将在大湾区内进出港并航行于粤港澳之间的三类船舶(港澳籍船舶、内地运输船舶、大湾区船籍港内地非运输船舶),按照各自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管理,进出内地港口时按照国内航线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全面提升大湾区水上通行效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以外的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加强珠江水域高速客船安全管理,在《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框架下,结合大湾区水域情况,推动粤港澳统一高速客船检验要求。
(十)推动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水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水平。建设与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海巡船艇、无人机、VTS等监管服务设备设施,显着提高海事执法能力。支持大湾区大型深水港区、深水航道、导助航设施、防抗台风锚地等航运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珠江口小船航道建设,实现大小船分道通航。推动大湾区导助航设施的协调布局,强化粤港澳水上导助航设施维护管理合作。
(十一)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航海保障科技水平。深化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鼓励大湾区内航行船舶安装使用北斗终端,推动北斗高精度导航定位服务应用。推动建立志愿船水深监测机制,推进多功能航标建设,加强水文气象信息共享,构建全面覆盖大湾区的通航环境信息综合监测体系。优化遇险紧急与安全通信协调等方面的信息通报、协同联动机制,推动大湾区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VDES)、高频数字通信、水上无线宽带等水上数字通信网络建设,形成多重覆盖的水上专业数字通信服务。协同制定大湾区E航海服务标准,推动智能航道、智能助航等应用,共同推进大湾区E航海策略的实施。推进航海保障服务智能航运示范区建设。
(十二)全面创新粤港澳大湾区中内地海事信用管理机制。加快内地海事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分级、归集与共享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构建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新型海事监管机制。
四、积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航运绿色发展
(十三)全面加强船舶污染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制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协同政策和计划。完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协同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开展区域联防联治执法,有效防治船舶污染大湾区水域环境。全面开展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大湾区统一船舶大气污染控制执法标准。先行先试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引领大湾区航运绿色发展。推进LNG燃料动力、电池动力等船舶应用和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拓展电能、氢能等新能源在船舶领域的应用,促进船舶节能减排。研究推动大湾区绿色渡轮技术。
(十四)有效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水域综合污染应急能力建设。以提高大湾区溢油处置能力为目标,推动三地实施《珠江口区域海上船舶污染应急合作安排》。进一步深化船舶污染应急合作,探索建立广东省海上溢油应急处置中心、大湾区船舶污染控制中心,提升大湾区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蓝色清洁大湾区。
五、持续提升水上应急搜救能力
(十五)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水上应急搜救合作机制。深化完善粤港澳搜救联动合作机制,协同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完善大湾区水上交通应急指挥和预案体系,推动签订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框架协议,持续开展粤港澳水上搜救演习。完善大湾区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联动机制,推动联合制定大湾区防抗台风应急预案,协调台风预警工作,在考虑锚地范围功能及使用限制基础上统筹使用防抗台风锚地等资源,协同开展灾害天气后交通组织、海难救助打捞、海道测量和导助航设施恢复,提升大湾区防抗台风协同能力。
(十六)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水上应急搜救能力。促进大湾区水上应急搜救资源共享,推动粤港澳建设、开放搜救飞机和船舶补给与起降点。推动优化粤港澳三地海上救助移送流程,提高大湾区海上救助移送工作效率,全力保障大湾区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作用,加强大湾区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建设,逐步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调力量、共建共享”的大湾区水上应急搜救新格局。
六、助力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航运发展环境
(十七)全面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海事服务效能。研究实施大湾区海运便利化政策,促进大湾区货物便捷流通,支持建设跨境贸易服务平台。强化口岸部门间协调合作,加强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部门的联动,促进提升通关效率,不断提高社会满意度。促进深圳、东莞等珠江口东岸城市往来澳门的海上客运发展。优化海事行政服务措施,推行大湾区船舶、船员证书文书“多证合一”“一次通办”“一网通办”等便民举措,提升海事行政服务效率。
(十八)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航运产业要素聚集。发挥港澳自由港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特点,支持船舶管理及租赁、船舶融资、海事保险、海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以香港等地作为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基地,增强大湾区航运产业要素聚集,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航运竞争力。以“香港”“中国前海”“广东南沙”“广东横琴”国际登记船籍港为依托,研究探索大湾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优化船舶登记程序。探索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逐步开放政策。推动互助性保险机构资质能力等信息共享。支持智能船舶、水上飞机等航运科技创新,推动智能航运发展。开通海事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服务大型船舶修造基地稳步发展。
(十九)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服务港澳居民在内地便捷申办船员证书。加快建成国家级船员适任评估示范中心,为大湾区船员提供便捷、优质的考试和发证服务。推动国际组织在广州实施海事劳工培训等合作项目,推动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为大湾区航运业发展提供支持保障。
(二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大湾区海岛、滨海旅游产业发展,协同港澳海事管理机构,推动划定游艇自由行休闲活动水域,推动实现大湾区游艇证书和游艇操作人员证书互认,建立高效便捷的游艇自由行管理机制。支持香港、广州、深圳国际邮轮港有序建设,促进区内邮轮港口良性互动及有效协调分工,积极推动邮轮游艇要素集聚,不断提升大湾区人民群众水上出行、旅游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服务珠海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支持对周边海岛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发展粤澳海岛旅游、公共旅游码头建设,支持水上旅游新业态发展,推动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和支持澳门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建设。
(二十一)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渔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港澳流动渔船营运检验工作,协同港澳海事管理机构为港澳流动渔民提供优质海事服务,促进大湾区渔业可持续发展。
七、坚持辐射带动区域协同发展
(二十二)支持粤港澳合作发展平台建设。支持香港巩固提升国际航运中心地位。支持深圳前海建设国际高端航运服务中心,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支持广州南沙发展航运金融、船舶租赁等特色金融,探索建立国际航运保险等创新型保险要素交易平台。支持江门、中山、东莞、佛山、惠州、汕尾、肇庆等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助推大湾区建设。
(二十三)推动珠江—西江经济带航运高质量发展。推动珠江—西江经济带航运高质量发展,深化粤桂海事协同合作,推进“平安西江”建设,服务大湾区发展。支持提升西江出海航道通过能力和通达范围,提高航道等级,构建干支通达顺畅的高等级航道网络,提高西江干线船舶标准化水平。
八、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成立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深化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协作、签署粤港澳海事合作框架协议、制定海事服务大湾区发展政策等重大问题,强化海事服务大湾区工作的统筹协调与推进实施。广东海事局负责对接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工作。
(二十五)做好规划对接。以对接落实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等规划为基础,对重点工程和重大任务,集中力量取得突破,形成带动效应。积极争取规划和资金支持,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地方政府规划,优先保障有利于推进大湾区发展的项目。
(二十六)开展先行先试。坚持勇于探索、统筹兼顾、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积极开展大湾区海事合作先行先试,支持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探索开展海事管理与技术创新,为海事服务大湾区建设提供可复制推广经验。在组织实施服务大湾区各项工作中,有关部门要为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七)加强实施管理。充分认识海事服务大湾区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海事服务大湾区发展的新闻策划、发布工作,提升海事服务大湾区发展的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交通运输部
2020年6月12日
《关于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国家战略。2019年2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发布,旨在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深化内地与港澳合作,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大湾区建设,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举措,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在大湾区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海港枢纽,推进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规划建设,建设世界一流港口,也是我国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依托。
从发展定位上看,粤港澳大湾区的独特地理区位优势,航运业成为大湾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因此,需要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协同合作保障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促进航运安全绿色发展。服务大湾区建设,对海事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给海事发展的提供了历史新机遇。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要求,更好的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事部门主动融入和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我部制定了《意见》。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意见》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协同合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卓越的海事服务。
《意见》明确,到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协同发展,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明显提高,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合作机制有序运行,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着提升。到2035年,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便捷,航运要素高效流动,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合作机制高效运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达到国际一流,全面建成海事服务交通强国建设先行区、海事改革开放创新发展试验区、海事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三、主要任务
为切实履行好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重要职责,《意见》重点围绕促进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治理能力,持续深化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协同合作,《意见》始终坚持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是加强海事管理领域合作,落实内地与港澳更紧密合作。《意见》着重发挥海事专业特点和优势,重点在航海海事文化交流、水上应急搜救、航海保障等航海领域,先行先试构建大湾区协同发展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海事行政管理机构的协同合作开展有益探索,为“一国两制”事业发展作出交通海事贡献。
二是助力航运要素聚集,提升珠三角港口群国际竞争力。《意见》注重提升大湾区海事服务效能,优化大湾区内国内航行港澳船舶海事管理模式,促进大湾区船舶高效便捷流动,促进大湾区物流便捷流通,服务提升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支持增强广州、深圳国际航运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国际交通物流枢纽建设。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提升水上应急搜救能力,保障大湾区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对标国际标准实施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建设蓝色清洁大湾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澳门国际休闲旅游中心建设,提高大湾区民众生活便利水平,将大湾区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
四是聚焦服务大湾区发展,提升海事治理能力。服务大湾区发展对海事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是推动海事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意见》在海事服务水平、能力和技术需求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和优化,以期进一步提升海事安全管理和服务能力水平,努力推进海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意见》从深化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协同合作、加强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积极促进航运绿色发展、持续提升水上应急搜救能力、助力优化航运发展环境、坚持辐射带动区域协同发展等六个方面提出20条具体措施。
一是深化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协同合作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粤港澳海事合作机制、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多元文化交流、全面共享粤港澳海事管理信息、推动粤港澳海事管理和技术标准协同互认等4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二是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包括大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船舶高效便捷流动、推动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水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水平、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航海保障科技水平、全面创新粤港澳大湾区海事信用管理机制等5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三是积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航运绿色发展。包括全面加强船舶污染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有效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水域综合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等2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四是持续提升水上应急搜救能力。包括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水上应急搜救合作机制、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水上应急搜救能力等2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五是助力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航运发展环境。包括全面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海事服务效能、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航运产业要素聚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渔业可持续发展等5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六是坚持辐射带动区域协同发展。包括支持粤港澳合作发展建设、推动珠江-西江经济带航运高质量发展等2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为保障《意见》有效实施,《意见》明确了四条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二是做好规划对接,对接落实好国家战略规划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项目。三是开展先行先试,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将可复制经验在粤港澳大湾区推广运用。四是加强实施管理,提升海事服务大湾区发展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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