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洪汛期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安委会关于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苏安〔2019〕14号),现就加强2020年洪汛期(6-8月)进江海轮航行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航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今年洪汛期特点,结合船舶航经水域通航环境、船舶技术状况、驾引人员操纵技能等因素,充分评估拟航经水域航行风险,制定洪汛期航行安全方案,针对尹公洲、和畅洲下口、嘶马弯、福姜沙等危险复杂航段和障碍性桥梁水域制定防范措施。公司应主动收集长江水文气象信息以及海事部门发布的航行通(警)告,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和针对性措施传递到各船舶,督促船舶严格落实。
二、各航运公司要优化生产调度,安排船况佳、操纵性能好的船舶进江营运。进江海轮载货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每马力4吨,主机功率低于8000马力的肥大型散货船(船长180米至225米)要适当减少载货量,留有足够的储备功率。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
三、各航运公司要安排熟悉长江通航环境,技术水平高的驾引人员上船任职,必要时申请引航。严格开展岗前培训并考核,确保船员适任适岗。要强化与码头、代理单位沟通联系,避免和减少船舶在长江江苏段锚泊。
四、海轮进江前,应按规定加强对船舶设备,特别是关键性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整改设施设备存在的隐患、缺陷。严格落实开航前自查制度,在进江前开展关键性设备效能试验,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发挥作用。
五、进江海轮应严格遵守《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等有关航行规定,严禁谎报、瞒报吃水;落实“防碰撞、防失控、防倒头、防走锚、防搁浅”措施;落实船长监航、备锚了头、双舵机航行等要求,遵守“车让为主、舵让为辅”和“情况不明或会让意图不统一时,应及时大幅度降速或停车,必要时倒车”避让原则;了望受限船舶应采取措施消除盲区影响。
六、进江海轮应按《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要求使用辅助作业拖轮。靠离泊前,驾引人员应提前了解码头前沿水域流态、流速,充分评估其对船舶靠离泊作业的影响,采用抛外档锚方式靠泊;靠离泊横越航道时应提前带妥拖缆;靠泊期间,应根据船舶装卸、水位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缆绳,保持缆绳均匀受力,洪峰过境、台风影响等风流影响较大期间应加带防暴缆。
七、进出锚地前,驾引人员应充分考虑水文气象条件对操作的影响,选择合适进出时机。锚泊时,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选择锚泊方式。锚泊期间,应加强值班,勤测锚位,松足锚链,与周边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洪峰、台风、风流等影响锚泊安全情况下,应备车、值航行班,防止走锚。
八、船长150米以上的所有船舶和10000载重吨以上的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应避免夜间(每日2200时至次日0500时)靠离泊作业和在夜间通过尹公洲、和畅洲下口等危险复杂航段。
九、航运公司和船舶要开展防汛防台应急演练,提高相关人员应急应变能力。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船舶要积极应对,防止损失扩大。
十、海事管理机构将加强洪汛期进江海轮航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将依法查处,并按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实施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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