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开始受理海上走私犯罪案件
发表于 2020-06-23 14:29
6月17日,浙江省宁波海事法院受理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杨等六人和被告人王某财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两起案件。这是该院2017年2月被最高院指定管辖海事刑事案件以来首次受理海上走私犯罪类型案件,标志着该院海事审判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步入了新阶段。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杨、王某财等七人驾驶“鸿达2号”船出海,从靠泊于境外海域的一艘货轮上非法接驳冻鸡爪等货物308吨,通过绕关方式走私进境,10月17日晚,该船靠泊浙江省象山县力洋镇钓鱼礁码头,正在卸驳走私进境冻鸡爪等货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二、2019年8月下旬,王某财等人驾驶“鸿达2号”在韩国一港口非法接驳冻鸡爪等货物总计472吨。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人员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绕关方式走私来自境外疫区和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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