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盘青菜罚三万,船员朋友请留意!
发表于 2020-06-09 16:45
海事行政处罚案例
世界环境保护日
1972年6月5日,联合国举行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为了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口号。从此,每年的6月5号成为了世界环境保护日。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X日,湛江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宝钢湛江成品码头实施现场巡查,途经靠泊的TD轮时,发现有船员从该轮水密窗往港内投掷垃圾。执法人员随即登轮进行检查。经核实,系该轮船员杨某在收拾厨余垃圾过程中,将餐后剩余的一盘青菜往水密窗外投掷。
对此,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制止其继续向港池内投掷厨余垃圾的行为,随即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对该轮涉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最终,该轮船舶经营人被罚款
人民币叁万元整。
法律链接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的;
(二)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器材的;
(三)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
(五)船舶超过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警示
一盘小小的青菜竟然会导致3万元的罚款,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但是深刻的背后,却折射出部分人员对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忽视,对海洋环境清洁保护的漠视,以及对港口码头防污管理规定的无视。
@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加强对公司船员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落实水域防污主体责任。
@船员: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夯实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勿贪图一时便利,随意向海洋弃掷污染物。
海事寄语
执法人员在往后登轮执法的过程中,发现不少船舶自觉在船员公共生活区域张贴了类似的告知:
湛江海事局对该轮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所进行的行政处罚起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在世界环境保护日,我们想用这个案例告诉大家,海洋清洁,人人有责。
让我们一起守护好碧海银滩,守护祖国的绿水青山,守护地球家园吧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