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离港?罚!
发表于 2020-06-01 16:33
近日,莆田海事局依法查处了一起未办理出口岸手续擅自离港外轮,并顺利完成对它的行政处罚工作。这也是福建海事系统首艘外轮未办理出口岸手续擅自离港案件!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12日15:40,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子巡航过程中发现,原靠泊在莆头港莆头1#泊位的中国香港籍船舶“UNI BLO****”轮在未办妥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续、未取得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离港,经进一步调查,中国香港籍船舶“UNI BLO****”轮本航次从新西兰装载原木经漳州减载后于4月7日靠泊莆头1#泊位卸货,2020年4月12日15:36该轮离港。
调查处理
“UNI BLO****”轮存在未经中国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未按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条规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船舶所有人***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船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0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0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条规定: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万元罚款,对船长处以1万元罚款。
本案中,“UNI BLO****”轮属于外国籍非军用船舶,该轮本航次驶出秀屿港内水域,未办理出口岸手续擅自离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万元罚款,对船长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评析
海事部门贯彻和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受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出本辖区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工作。作为口岸联检查验的召集单位,海事部门有效履行行业职责,加大了对重点水域巡查的频次和覆盖性,及时发现船舶存在了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未按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的违法行为。
在本次案件中,暴露出了船方对进出口岸报告不够重视、代理与船方沟通不够顺畅等若干问题,提醒船方及代理方要以案为鉴,在今后管理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船方或代理方熟练掌握海事监管要求,在船舶进出口岸时,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手续。
2、船方或代理方要提高对外籍非军用船舶航经中国领海、内水如何规范报告的重视,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在未取得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港。
3、船方或代理方在船舶航行过程要加强沟通协调,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蓝色国土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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