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明确内河危化品船舶配员整治有关事项
发表于 2020-05-18 15:54
为有效落实《江苏海事局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整治工作细化方案》,扎实推进内河船舶配员专项整治两年行动,江苏海事局决定率先在全辖区对内河危化品船舶配员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全力推动内河危化品船舶配员整治,确保该类船舶配员100%满足标准要求,并以此为突破口,推动其他类型内河船舶配员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全面提升辖区内河船舶配员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措施
01、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通过企业和码头走访、微信公众号发布、甚高频广播、宣***发放等形式,多渠道宣贯配员整治行动目的、意义和问题处置;结合窗口政务服务、现场执法活动等加大对船舶、船员宣传和教育,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02、深化选船机制,强化共同治理
充分运用“大船、码头、小船”和“船舶、港口、货主”两条管理链,推动在危化品货主(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中加大“船舶配员”要素的选船检查评估权重,实施配员违法一票否决制,对存在配员不足问题的船舶坚决不予选用和安排装卸作业,通过市场调节手段,推动航运公司落实船舶安全配员主体责任,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
03、建立承诺制度,创新信用监管
在辖区危化品航运公司率先开展主动型、自律型信用承诺制建设,海事管理机构和航运公司签订船舶配员管理信用承诺书,航运公司依据承诺事项和所管船舶船长签订承诺书,并报送海事管理机构,公司对配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保证公司管理船舶配员达标合规。信守承诺的公司将享有船舶锚泊便利、“绿色通道”服务等政策红利。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将违背信用承诺的航运公司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04、加大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
依法依规查处配员不足的危化品船舶,严格按照《内河危化品船舶配员违法行为处罚基准》进行处罚,同时对配员违法船舶的船长或实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实施记4分管理。
05、加强协同监管,提高管理效能
夯实船舶配员管理链,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将船舶配员违法行为第一时间通报船公司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必要时对公司进行约谈,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加大对落实船舶配员有关规定的审核力度;对“无证驾驶”和抗拒执法的人员按规定程序移送公安部门;对逾期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申请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06、运用信息技术,加强配员核查
利用船舶进出港报告、船港货等系统,加强对危化品船舶进出港报告配员信息核查,对报告配员信息异常的危化品船舶实施100%现场检查;通过“船E行”和微信小程序,开展危化品船舶到港前的航行途中人员信息核查,核查船舶比例不低于到港危化品船舶总数的20%。
三、工作安排
内河危化品船舶配员整治自2020年5月1日开始至2022年1月31日结束,分为宣传发动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巩固提升阶段、总结评估阶段。
01、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5月1日—31日)
对辖区危化品航运企业、船舶、港口、码头进行“点对点”宣传,通过规范进出港报告配员信息、签订承诺书等形式将整治要求有效传达到企业、船舶、船员,为集中整治打好基础。
02、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6月1日—8月31日)
通过内部协同、多方协作,对到港内河危化品船舶配员进行全面集中整治,做到应查尽查、应处尽处、应纠尽纠,形成配员整治高压态势,确保辖区内河危化品船舶配员率先全部满足标准要求。
03、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9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严防配员不足反弹回潮,不断完善整治过程中的管用制度和创新做法,在巩固中坚持、在坚持中深化,把内河危化品船舶合格配员的领先优势长期保持下去。
04、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1月1日—31日)
结合内河船舶配员专项整治两年行动的内容和要求,对内河危化品船舶配员整治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提炼先进做法,查找存在不足,形成有江苏特色的内河危化品船舶配员整治长效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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