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岸电实施细则 船舶违反规定最高可罚十万
发表于 2020-04-14 16:12
船舶违反规定最高可罚十万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港港口、船舶岸电建设,持续提高岸电使用率,规范岸电建设、验收、使用管理要求,保障岸电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上海交通委员会与上海海事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科〔2020〕16 号,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在加快推进岸电建设、持续提高岸电使用率、提升岸电服务能力、保障供电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细则
具体地,《细则》要求,上海市集装箱、客货滚装、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港口经营人应按照《上海市港口岸电建设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岸电设施改造,力争提前完成;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步开展岸电设施建设。
同时,《细则》在提升岸电使用率方面规定,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靠泊不足规定时间的,鼓励使用岸电)。
《细则》指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指导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具体开展岸电日常管理工作,海事管理部门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
同时,《细则》明确,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建有港口岸电设施的码头靠岸停泊期间,未按要求使用岸电的,由海事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要求,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转发《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上海海事局
2020年4月8日
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交科函 2020 1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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