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专项整治百日行动
发表于 2020-04-10 17:27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系列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江苏省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切实抓好港口船舶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江苏海事局联合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专项整治行动将于2020 年4 月20 日起在长江江苏段全面开展。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为:
1、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内河船舶,其防污证书、文书配备情况;
2、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
3、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接收等防污染作业记录情况;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和使用情况;
4、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及联单监管落实情况等。
旨在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推动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提高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置合规率及依规使用率,强化内河船舶船员防污染意识,船舶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直排、超标排放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突出问题得到全面整改,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合监管得到有效落实。
本次行动自4月20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分为宣传发动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总结评估阶段。为确保专项整治效果,江苏海事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成立了“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进一步细化、分解了海事、交通、住建、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实现监管服务全链条。
附:
关于开展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
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
江苏海事局各分支局,沿江八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系列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江苏省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切实抓好港口船舶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决定自2020年4月20日起在长江江苏段开展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专项整治百日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从严、从细、从实开展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治理。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推动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提高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置合规率及依规使用率,强化内河船舶船员防污染意识,船舶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直排、超标排放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突出问题得到全面整改,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合监管得到有效落实。
二、组织机构
江苏海事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成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行动的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组长由江苏海事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厅局分管领导担任,组员由各厅局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江苏海事局危防处,负责活动的日常组织与协调。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海事部门。负责督促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配齐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并正常使用、依法依规收集和送交船舶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打击船舶未按规定配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存储设施、未按规定收集处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开发“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督促船舶强化信息系统使用。
(二)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督促港口经营企业完善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设施建设并主动提供接收服务,督促本省籍船舶按规定配齐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并正常使用,依法依规收集并送交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运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置设施的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配合理顺辖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点接收到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转移和处置的运行机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点信息,合理选择船舶生活污水接入方式和接入点,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交通运输、海事、生态环境部门,保障依法合规处理处置。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故。
三、专项整治重点及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为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内河船舶,其防污证书、文书配备情况;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接收等防污染作业记录情况;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和使用情况;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及联单监管落实情况等。
专项行动自4月20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分宣传发动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总结评估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4月30日):细化分解方案内容,按职责抓好分工,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等途径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7月15日):加大现场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攻坚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内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总结评估阶段(7月16日—7月31日):跟踪排查整治阶段发现的问题,确保问题隐患得到有效解决,总结提炼先进做法,进一步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四、主要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督促水路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督促水路运输企业落实船舶污染防治第一责任,建立所属船舶污染物防治清单,对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配备和运行状况进行记录。督促公司与船长等主要船员签订责任状,确保垃圾实行分类收集,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设施设备有效运行;建立健全企业、船舶内部考核机制,加强船员环保意识和法规的教育培训,将污染防治责任落到每艘船舶、每名船员。将是否建立所属船舶污染物防治清单、是否与主要船员签订责任状以及是否开展培训纳入公司日常防污染检查、体系审核等,对未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实施或建议发证机构实施附加审核。通知到辖区内登记注册的航运公司,落实到每艘船舶,并建立辖区内航运公司、船舶责任清单,跟踪督促落实。
(二)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设施专项检查。
1.船舶生活污水存储或处理装置配备情况:未按规定配备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设施的,对处置情况开展调查,违法排放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准予出港。
2.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使用情况: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存在未通电、管路未连接等明显未使用迹象,或存在故障实际未使用、无法使用的,应当责令在离港前纠正,并调查生活污水实际处置去向,对存在违法排放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船方认为无法纠正的,应提交不再使用处理装置的书面承诺,由其对设备及通往舷外排出口的管路阀门进行铅封或盲断处理,并限期进行生活污水存储设施改造。加强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指标检测,对辖区内登记船舶排污管线铅封情况进行复查。
3.船舶生活污水存储设施使用情况:生活污水存储设施舱容不满足生活污水临时存储需要、未按规定收集存储生活污水,或者设有直排生活污水管路的,依法实施调查,存在非法排放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船员防污设施操作能力:对安装并正常使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装置的船舶,要核查船员实际操作能力,船员操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公司加强船员培训。
5.对不满足现行规范和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船舶责令限期改造的,江浙沪鲁籍的船舶不得晚于6月30日,其他省份船舶不得晚于9月30日改造完成。船舶改造期间,应采用简易马桶等临时替代措施收集生活污水,交岸处置。改造期间依然违法排放生活污水的依法从重处罚,逾期未改造的船舶,码头不得安排靠泊和装卸作业。
6.对4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不包括核定载运15人及以上的),已完成防污设施改造的,应检查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设施是否正常使用,对违法排放行为依法处罚;对未完成改造的,督促其采用马桶等简易的或可移动的生活污水存储设施,临时收存生活污水,并送交岸上处理。
(三)船舶垃圾收集设施专项检查。
1.船舶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置情况:收集设施未配置或配置不到位,垃圾收集容器破损严重影响使用的,责令立即改正。垃圾收集设施挪作他用的,责令整改,并对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违法排放垃圾的依法处罚。
2.船舶垃圾分类收集情况:船舶生活垃圾未按照垃圾管理计划收集、分类管理的,责令立即改正。
3.船舶生活垃圾交岸处置情况:核查船舶生活垃圾交岸处置记录,发现船舶有倾倒垃圾入水行为的,依法处罚,责任船员记分处理。
(四)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检查。
船舶防污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船舶垃圾记录簿》,或证书过期,以及未按规定记录防污染文书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五)港口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情况检查。
1.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设施配备情况:港口码头、临时过驳区等单位未配备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设施或设施配备不足,且未有效委托第三方接收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律暂停经营。
2.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情况:码头、临时过驳区、水上服务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接收单位未按《关于用更加严格举措切实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长江船舶污染物“一零两全四免费”服务标准》要求执行,未落实靠泊作业船舶“先交污染物,再装卸作业”规定,接收过程中存在不执行联单制度等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
3.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单位合规情况:委托的第三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经交通(港口)部门备案,应当通报备案管理部门,取消作业资格,并责令码头、过驳区、水上服务区立即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止作业;第三方接收单位接收能力不足,接收过程中未使用联单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接收单位未按规定申领排水许可,将污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六)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置情况检查。
1.转运工具合规情况:交通运输、城管、城镇排水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转运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备案审核;转运船舶、车辆配备不足或存在重大安全或污染隐患不满足接收转运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止作业。
2.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转运合规情况:转运过程中有非法排放行为的,是船舶转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车辆转运有非法排放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调查处理。转运过程中未使用联单记录,转运后未送至合规处置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律暂停经营。
3.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置合规情况:污染物处置单位有拒绝接收处置船舶污染物,未执行联单管理要求等情形的,由城管或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七)其他。
1.船舶使用信息系统申请交付船舶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相关电子记录与垃圾记录簿等文书记录同等效力,但应按要求保存两年。
2.江苏海事局各分支局对涉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一律书面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体系审核发证机构(如符合),涉及设施设备配置及使用的,还应当书面通报发证的船检机构。每月对船舶涉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外通报一次。
3.实施联合监管,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海事部门定期通报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情况;交通(港口)部门定期通报港口码头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备案信息;城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定期通报辖区运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置设施的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置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科学部署,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加大人员倾斜力度,鼓励抽调骨干人员成立检查专班。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将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二)加强宣传贯彻。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船E行”APP等新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船舶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各级交通运输、海事、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至少对辖区内河船舶航运公司所有船舶检查一次,常年不在辖区的应当编制调查表,由公司安排现场核实后负责填报;到港运输船舶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专项检查可结合其他专项活动联合开展,检查结果应录入行政检查系统,辖区登记航运公司、码头有关船舶污染物治理方面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录入省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督促整改。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立专项行动工作台账,做好影像资料等工作记录,定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及时统计工作数据,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并于7月3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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