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第四批船舶安全管理审核! 涉及哪些船舶?审核流程?注意事项?...
发表于 2020-03-18 16:28
2020年是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四批船舶生效的公告(第83号)(以下简称83号公告)全面实施的关键年。按照“全面履职、加强服务、确保质量、加快实施”的工作方针,结合当前第四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实际,3月11日至12日,中国船级社(CCS)浙江分社舟山办事处傅斌副主任率领办事处审核员对岱山县蓬莱客运轮船有限公司所属客滚船“映华03”轮和高速客船“仙洲5”轮进行了国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NSMC)的初次审核,审核组对两艘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现场审核,签发了国内安全管理证书。这也是CCS落实交通运输部83号公告,该地区对第四批船舶实施审核的首艘船舶。
那么,83号公告生效适用的第四批船舶都有哪些?取得证书的期限?审核发证的流程又是怎样的?以及在审核发证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又有哪些?别急,让小编一一给您解答!
83号公告生效适用的第四批船舶
(1)沿海载客定额50人以下跨省航行的客船(客渡船除外)及沿海省内航行的客船。(客渡船除外)
(2)沿海150总吨以下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
(3)沿海500总吨及以上港内作业的油船及沿海500总吨以下的油船。
(4)沿海500总吨及以上省内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
(5)内河3000总吨及以上散货船和其他货船。
对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在船舶种类的描述上不一致,以国籍证书为准;港内作业的油船,第四批实施后所有沿海航行的客船(客渡船除外)、气体运输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全部实施;沿海 500总吨及以上省内航行的其他货船,参考《关于拖轮和驳船实施〈ISM规则〉或〈NSM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安全 [2002]368 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即拖轮、工程船是需要实施《规则》的,无动力船舶不需要实施)。
取得证书的期限
上述适用的船舶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持有“符合证明”(DOC)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取得“安全管理证书”(NSMC)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DOC——符合证明(船公司或船舶管理公司持有),公司经初次审核,其安全管理体系符合NSM 规则要求,公司将获得全期DOC。
NSMC——国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适用船舶需持有该证书),在船公司或者船舶管理公司持有有效的DOC前提下,船舶才能够申请NSMC证书。船舶经初次审核或其后的换证审核,其安全管理符合公司批准的安全管理体系(SMS),并满足NSM规则要求时,船舶将获得全期NSMC。
审核发证流程
适用83号公告且是CCS检验发证的船舶,其管理公司可选择船舶挂靠港口所对应的CCS各检验单位对满足要求的船舶提出申请签发安全管理证书,船舶申请CCS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的前提是公司首先向海事局申请DOC审核,并经审核通过取得DOC证书。审核发证总流程如下:
核发证总体流程
公司审核流程
公司审核流程参照如下步骤进行:
(1)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后向海事局申请DOC临时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海事局签发临时DOC符合证明;
(3)公司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后,向海事局审核DOC初次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海事局签发全期DOC符合证明。
初次审核时视情况会选取公司所管理的某轮为代表船。
船舶审核发证流程
审核服务通知单获取方式:
(1)联系审核单位获取
可联系当地分社或审核单位获取。
(2)网站获取
可登陆CCS官方网站www***s.org.cn下载获取,网页操作步骤如下:首页->信息资源 ->申请表&协议 ->ISM&ISPS审核服务申请->船舶认证通知单。
临时审核流程
申请临时审核的船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新船或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管理的船舶;
(2)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临时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船舶认证通知单;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审的计划;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适用时);
(5)安全管理体系在船实施计划。
初次审核流程
船舶申请初次审核前提条件:
(1)安全管理体系已在船运行不少于3个月;
(2)公司持有全期DOC,且覆盖所管船型;
(3)船舶内审已完成;
(4)法定、船级证书保持有效且无检验项目过期。
船舶初次审核递交的资料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通知书;
(2)上次审核后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适用时)
常见问题与解答
Q:“沿海500总吨及以上省内航行的其他货船”包括哪些船舶类型,是否包括拖轮、工程船、砂石船、挖泥船、无动力船等,是否属于第四批船舶?
A:拖轮、工程船、砂石船、挖泥船是需要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无动力船舶不需要实施。
Q:沿海部分船舶登记为普通客船,但是实际上从事渡口间旅客运输,并由当地政府管理。这些船舶虽然登记为普通客船,但实际营运和管理均属于客渡船的范畴,这类船舶是否属于第四批船舶?
A:以国籍证书为准,即国籍证书上登记为普通客船就应按公告要求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Q:如何提高第四批生效船舶的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A:建议的解决方法:(1)船公司应尽早加强培训,逐步提高各方面的能力水平,公司建立的体系在船上全面有效实施。(2)船公司应保持船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尤其是高级船员流动性不要太大。
Q:船舶在坞内可否进行初次审核?
A:不能进行初次审核, 审核时船舶应处在正常营运状态,在船船员至少满足最低配员的要求。
Q:船舶体系运行不足3个月,可否申请初次审核?
A:不可以。
Q:全管理协议什么情况下适用?
A:船东委托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管理公司时适用。
Q:严重不合格、一般不合格、观察项有何区别?
A:
Q:第四批船舶何时申请临时审核?
A: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申请临时审核:
(1)新船或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管理的船舶;
(2)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Q:船舶初次审核前,公司和船舶应该怎么做?
A:船舶初次审核前,公司确保向海事局申请并取得长期符合证明;若公司只持有临时符合证明,公司应积极向海事局申请DOC初次审核。船舶确保按临时审核运行计划执行,保存有效运行记录及证明文件,做好初次审核的准备工作。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审核是提高船舶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国内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创建青山绿水、绿色交通的重要措施,也是遏制安全事故、防范污染事件的重要手段。为全面贯彻落实第83号公告,促进航运经济健康发展,助力交通强国建设,提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加强国内船舶安全管理审核,强化船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安全和防污染主体责任,CCS结合第四批船舶及其航运公司的特点,制定并印发了《第四批国内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2020年工作计划》,标志着CCS对第四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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