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我!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在这里!
发表于 2020-03-16 19:34
疫情发生以来,交通物流企业为疫情的防控和恢复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为支持物流业复工复产和持续健康发展,决定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现就政策具体执行解答如下:
Q: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怎么收费?
A: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Q:什么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A: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的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Q:什么时点范围实施减免政策?
A:自2020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的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基准。
Q:多缴的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如何处理?
A:多缴的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可向收费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退费。
Q: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的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是否要办理特殊审批手续?
A:不需要,货主或其缴费人按照征收管理流程申报后,海事管理机构将自动识别为免征货物。
Q:保税货物是否需要办理核销报备手续?
A:保税货物及保税货物转为一般贸易货物时,均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但应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备手续。
Q:国外进口货物转国内出港运输时,是否需要再收港口建设费?
A:不需要,但应按照水转水运输货物管理规定办理核销报备手续。
Q:通过水路联运出口国外的货物如何缴费?
A: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在第一装船港即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的,在第一装船港办理申报免征手续,第一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在出口国外的转运港办理申报免征手续;
在第一装船港不能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的,应按国内出口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在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的转运港办理申报免征手续,原征收机构办理退费;
第一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且第一转运港不能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的,应按国内出口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在其他转运港确定为出口国外货物时,再办理申报免征手续,原征收机构办理退费。
上述退费,由缴费人或其代理人向原征收机构提供出口国外的货物贸易合同、运输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退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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