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辖区船舶船员疫情防控须知
发表于 2020-02-18 17:27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给诸多行业带来较大干扰。为便于广大船员朋友及时了解主管机关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相关要求,江苏海事局集中梳理了近期船员朋友普遍关心的若干问题并统一解答,提醒朋友们留意。
一、疫情防控期间,船舶进入江苏海事局辖区水域,如何履行报告手续?
由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始发或经停的船舶进入江苏海事局辖区水域时,应通过“船E行”微信公众号右下角“动态报告”报送船舶船员信息,并同时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按规定进行船舶动态报告和如实提供在船人员信息的船舶,海事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将为其提供优先锚泊、优先靠泊的便利。
二、船舶进入江苏,如何进行船员健康状况申报?
1月23日后进入江苏的船舶在船人员,应申报“入苏返苏人员健康状况”。以下两种方式任选其一:一是关注“江苏疾控”微信公众号,点击“健康申报”,登记提交。二是手机下载安装“健康状况主动申报”APP(网址:http://jscdc.weiynet.cn/index),填写相应健康状况登记表。上、下午各申报1次。
申报时,可通过手***方式了解位置信息,查询所属区(县)、街道(镇)相关信息。如无具体定位信息,可就近选择所属区(县)、街道(镇),加所处水域具体位置。
三、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在江苏海事局辖区锚泊应注意哪些事项?
近14日内,由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始发或经停的船舶,需要锚泊的,应在海事部门指定的专用停泊区锚泊,专用停泊区设置情况见海事机构发布的通告或咨询当地海事部门。所有船舶锚泊期间禁止并绑停泊。
四、疫情防控期间,人员能否上下船?
对近14日内由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始发或经停的船舶,除医疗急救等紧急情况,一律禁止人员上下船。其他船舶原则上人员不得上下船,遇特殊情况在船人员须离船,或码头、代理等人员须上船时,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且需履行报告手续:在航或锚泊船舶向海事部门报告;在港靠泊作业船舶向港口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情况下,严禁擅自使用自备艇、“三无船”、小渔船等上下船。一经发现,将扣押或没收非法交通工具,同时对责任船舶严格采取限制进出港或暂停装卸作业等管控举措。发现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可立即向当地海事部门举报,海事部门将按规定对举报人兑现奖励。
五、在港船舶生产生活物资采购应注意哪些?
船舶开航前,应尽可能备足生产生活物资。在港期间确需采购的,应提前联系相关代理、供应公司或船公司驻港口办事处负责送货上船。无代理等岸基支持服务的,可向当地海事或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六、在船人员有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的,怎么办?
在船人员有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联系当地海事或港口管理部门,海事或港口管理部门将按规定配合疫情防控部门进行妥善处置。该船舶应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在船其他人员按要求实施隔离措施,海事部门将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疫情防控期间,船舶生活污染物应如何处置?
船舶污染物处置按照“一零两全四免费”相关要求执行。近14日内,由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始发或经停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需送交上岸处置的,须提前24小时向拟靠泊的港口码头、过驳区等报告,在疫情防控部门指导下,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密封或消毒等措施后,交接收单位接收转运。相关接收单位违反服务标准和规定,以疫情防控等为由变相收费的,可向当地海事部门举报。
八、疫情防控期间,进出水上服务区应注意哪些要求?
船舶应备足油料物料,尽量减少进出服务区。确需进入服务区的,应禁止人员上下,作业时互相保持安全距离,并尽可能进行无接触交易。
九、船舶如何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
应认真学习国家发布的防疫手册,有条件的应当设立隔离舱室或隔离区域。每天对每个船员测量体温,发现异常立即隔离,并报海事部门。认真做好防疫工作记录。停泊期间,禁止一切登船参观和家属探亲等活动。做好生活区域及生活用具的定期消毒。在船人员应佩戴口罩。船员应加强自我防护,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保证充足睡眠,加强体育锻炼。
十、船舶船员证书即将到期,怎么办?
船舶、船员等相关证书,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安全办理,可延期办理,海事部门不予处罚。
凡持有注册为“国际海船”船员服务簿或无限航区适任证书的船员,目前在船工作和已计划安排上船,且培训合格证或适任证书于2019年12月1日后过期或距离证书截止日期在12个月以内的情况下,可由所属单位出具责任承诺书并如实说明船员健康情况后,办理培训合格证或适任证书再有效。在疫情结束后,单位须按照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需材料即可。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如需参加知识更新培训,怎么办?
证书于2019年12月1日后过期或即将在半年内到期的有关船员,可以申请参加由江苏海员培训机构组织的再有效线上知识更新培训,具体包括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进江资格证明等证书。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海事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有哪些调整?
对已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直接通过网上办理。对部分需要同时提交纸质材料的政务服务事项,可在提交网上申请后,将材料邮寄至相关海事机构政务中心。对船员信息采集、新版海员证申办等需要现场办理的事项,可提前向相关海事机构政务中心进行电话预约办理。对比较急迫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海事部门将根据情况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江苏海事局所属各单位24小时联系电话:
南京海事局指挥中心 | 025-58804783 |
镇江海事局指挥中心 | 0511-85286914 |
扬州海事局指挥中心 | 0514-87870177 |
泰州海事局指挥中心 | 0523-86981395 |
常州海事局指挥中心 | 0519-85775621 |
江阴海事局指挥中心 | 0510-86856348 |
张家港海事局指挥中心 | 0512-80152751 |
南通海事局指挥中心 | 0513-81150062 |
常熟海事局指挥中心 | 0512-52695053 |
太仓海事局指挥中心 | 0512-53700797 |
宜兴海事处综合办 | 0510-80702025 |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精神,有效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海事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船员证书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有序开展,切实服务辖区企业、船员需求,积极稳妥推进船员行业复产复工,江苏海事局将于近期在辖区开展船员证书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培训项目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内河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知识更新和《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再有效知识更新。
二.培训适用对象
证书于2019年12月1日后过期或即将在半年内到期的有关船员。
三.培训实施单位
●由江苏海事局认可的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对本公司所属的海船船员进行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等证书再有效知识更新船上培训或线上培训;
● 由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对辖区自由船员开展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等证书再有效知识更新线上培训;
● 由南京油运海员培训中心对持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的海船船员开展“资格证明”再有效知识更新线上培训,对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开展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线上培训;● 由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对辖区引航员开展适任证书再有效知识更新线上培训。
四.培训监督管理
培训实施单位在开展线上培训前,应充分测试线上培训平台的可靠性、安全性、适应性,精心准备培训和考核方案、内容,相关培训平台、方案、内容必须经过江苏海事局认证后方可开展培训。每期培训开始前3天内须将相关培训考试计划和人员名单报备江苏海事局船员处和船员考试中心,局船员处和船员考试中心将对每期培训开展每天2次及以上的线上监督检查,确保每期培训质量做到线上、线下同一水平。
五、相关要求
● 开展线上培训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稳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船员线上培训工作,优选师资、优化教学方案和内容、强化线上培训纪律管理,不断提升船员线上培训质量水平。
● 参加线上培训的船员应严格遵守培训单位有关线上培训的管理要求,对培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积极和培训单位沟通协调解决,共同促进船员线上培训日臻完善。● 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船员线上培训的监督管理,积极收集培训单位和船员的反馈信息,及时总结船员线上培训取得的成效、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
培训换证咨询方式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冯老师 18951792207
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徐老师 13515207717
南京油运海员培训中心 万老师 13952002046
中国海员之家 小江 17361883082(微信同号)
江苏海事局联系方式:025-835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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