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13件部令修改了!
发表于 2019-12-25 16:40
日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证明事项清理、与现行开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文件清理等工作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13件规章作出了相应修改。现将13件规章修改的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商务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做好与现行开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部对13件规章进行了相应修改,废除了我部现行有效规章中有碍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规定和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修改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事项可由许可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核验。
二是将《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船舶有关证书修改为“公司与船舶名称及船舶识别码”,主管部门之间可通过信息共享核验相关信息;对从业资历采取告知承诺制,“从业资历证明文件”不再要求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修改为“申请人须承诺对所提供从业资历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三是删去《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行政许可机关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行核查。
四是删去《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相关内容已包含在《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或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审核意见中,不再重复规定。
五是删去《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证明”。删去《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港口工程试运行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时已删除工程试运行相关要求,且与试运行相关的港口工程安全、消防以及职业病防治等设施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中关于单独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的要求,已可保证安全需要。
六是删去《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法人证书”等证明,许可机关可通过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或者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查验。
七是删去《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关于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规定,对这两类机构的外资准入限制均不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同时相应删除了与已废止的《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衔接性条款。
八是删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与已废止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衔接性条款。
九是对《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部分法律责任条款作出调整完善。
关于《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等13件部令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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