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公务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 2019-12-25 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公务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19〕401号 2019年12月1日
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公务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公务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船船员队伍建设,规范公务船船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公务船船员培训、考试以及发证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务船”,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军事船舶除外。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上公务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局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海上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四条 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样式见附件1。
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等级、职务、适用范围;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
(六)签注。
第五条 海上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等级和职务分为:
(一)高级船员。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公务船,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和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到500总吨且主推进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公务船,职务分为船长、驾驶员和轮机长、轮机员;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100总吨的公务船,职务为驾驶员。
(二)普通船员。
普通船员适任证书不分等级,职务分为水手、机工。
第三章 培训、考试及证书签发
第六条 申请高级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完成不低于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适任培训。
公务船船员的适任培训由其所任职公务船所属单位组织开展,可采取船上培训的方式完成。
公务船所属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公务船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高级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完成适任培训后,应当通过中国海事局或者授权的直属海事局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见附件3;公务船所属单位对其是否具备相应岗位的适任能力进行考核的,考核合格者视为通过考试。
通过考试并完成船上见习的,由其任职的公务船所属单位出具《海上公务船船员适任能力鉴定》(格式见附件4)。
第八条 取得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具备本办法附件5规定的任职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
(四)完成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五)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公务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应由其任职的公务船所属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
(二)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有效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五)《海上公务船船员适任能力鉴定》;
(六)船员服务簿;
(七)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八)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对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签发适任证书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对船员管理系统中已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公务船船员变更服务的公务船所属单位的,由其新服务的公务船所属单位办理适任证书换发手续,并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五)(六)(七)项材料。
第十条 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其全日制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等同完成一等三副或三管轮适任培训。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军事复转人员申请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应满足本办法附件7职务对应要求,经补差培训、考试(考核)、见习后,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对应职务的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公务船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普通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第十二条 持有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任职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可以在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并提交第九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
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过期或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的,应当在相应等级公务船上完成相应职务不少于3个月船上见习,并通过公务船所属单位的考核,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三)(五)(六)(七)项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十三条 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持证人应当通过其任职的公务船所属单位向负责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补发的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务船所属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核、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
第十五条 在海上公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持有有效的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
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可换发相应等级、职务的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在相应等级的公务船上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六条 持有有效的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可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相关管理规定申请相应等级、职务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 公安、渔业等有专门公务船船员管理法规的,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下载:
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海船员〔2019〕401号--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公务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zip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