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油舱(柜)测量管自闭式控制旋塞案例的探讨与研究
发表于 2019-11-28 15:35
本期导读
燃油舱(柜)测量管自闭式控制旋塞是测深管终止于机器处所的燃油舱柜的一种特殊布置,对于防止在测量燃油舱柜油量时因满舱而引起溢油,从而引发火灾危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应重视对该装置的检查,防止船舶因该装置故障导致不能及时发现溢油险情导致机舱发生火灾,危及船舶安全。
本期栏目旨在通过典型案例解读,推动各方观点趋于一致。
典型案例
案例一:船舶概况
检查情况:船舶安全检查员对靠泊在码头的M轮实施PSC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机舱2号燃油舱测深管自闭式关断装置下面的小直径自闭式控制旋塞损坏。因此开具缺陷:THE SMALL DIAMETER SELF-CLOSING CONTROL COCK ON THE SOUNDING PIPE OF NO.2 FUEL OIL TANK DAMAGED。
缺陷纠正情况:由于该备件比较容易购得,所以船方在开航前及时更换了测深管上的关断装置。
案例二:船舶概况
检查情况:船舶安全检查员对靠泊在码头的N轮实施PSC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机舱1号燃油舱测深管自闭式关断装置未配备小直径自闭式控制旋塞。因此开具缺陷:THE SOUNDING PIPE OF NO.1 FUEL OIL TANK SHORT OF ONE SMALL DIAMETER SELF-CLOSING CONTROL COCK。
缺陷纠正情况:船方在开航前更换上带有小直径自闭式控制旋塞的关断装置。
以上案例中的缺陷均涉及到燃油舱(柜)测量管自闭式控制旋塞,在自闭式旋塞卡死无法自闭或者旋塞缺失的情况下,就无法确定燃油舱是否满舱,一旦冒然打开测量管,燃油就有可能会通过测量管喷出,如果喷溅到热表面就会引起火灾,严重危及船舶安全。
专家观点
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测深管终止于机器处所的燃油舱(柜)在设有符合要求的液位计的前提下,其测量管自闭式关断装置下面应该装设自闭式控制旋塞,以确定关断装置打开前没有燃油存在。
目前船上燃油舱(柜)测深管自闭式关断装置下的自闭式控制旋塞的布置常见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完全按照公约的要求在自闭式关断装置下装设自闭式控制旋塞,在每次测量前首先手动按一下以确定油柜是否满舱;另一种是测深管顶部开口处加设一个半球型玻璃罩,打开测油管自闭式关断装置,如果油舱满舱,便会有燃油喷射到玻璃罩上,玻璃罩内将充满燃油,船员可以及时观察到,虽然这设计与公约文本的要求不一致,但其特殊的结构布置也能满足关断装置打开之前能够确定油舱有无满油的功能,也可以视为达到公约的要求。
公约要求解读及缺陷分析: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81年修正案涉及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中“燃油、滑油和其它易燃油类的布置”中没有对燃油舱(柜)的测量管做出明确要求,但是89年修正案中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正,明确提出了燃油舱(柜)测量管的相关要求,要求对于1992年2月1 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终止于机器处所的燃油测量管,应该在测量管的终端处设自闭式关断装置(该自闭式关断装置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闭式重锤,一种是自闭式弹簧)。在自闭式关断装置的下面还应装设一个小直径的自闭式控制旋塞,以便能确定该关断装置打开前,测量管内是否有燃油存在。
在日常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公约中所要求测量管的自闭式控制旋塞存在的常见缺陷主要是两类:第一类是测量管未装设自闭式旋塞,当需要测量油柜油量时船员往往直接打开自闭式重锤或自闭式弹簧用油尺进行测量;第二类是自闭式旋塞卡死无法自闭或者缺失,这种情况往往是船员对于该设计并不了解,不明白该旋塞的作用,因此在日常工作中缺乏对该自闭式控制旋塞的维护保养,即使缺少了该装置也没有引起注意。无论哪种情况,如果油舱满舱,船员在测量油舱时都无法事先预知舱柜已满,直接打开测量管关断装置,燃油就会喷出。
应注意的是自闭式控制旋塞只是针对燃油舱测量管的布置所做出的要求,而针对滑油舱测量管,如果测量管装有适当的关闭装置,测量管可不必设该小直径的自闭式控制旋塞。
行业建议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贯穿于航运公司和船舶的各项工作之中,毋容置疑,船舶一旦发生火灾将直接威胁着人命、船舶及货物的安全,将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为保障船上人员生命安全和船舶的安全营运,要重视和加强船舶消防管理的各项工作。本案例中涉及到的缺陷,虽然看似是一个比较小的问题,但也反映出了船舶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疏忽。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对机舱燃油舱(柜)测量管自闭式控制旋塞的管理:
1、制定燃油舱(柜)测量管自闭式控制旋塞的维护保养计划,并作为体系文件的一部分。要落实燃油舱(柜)测量管自闭式控制旋塞的安全管理责任,并确保船舶有效地执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该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
2、加强公司管理及岸基技术支持。要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使其知悉相关设备的操作要求;确保相关备件供应充足及时;同时要定期审核船舶的维修保养计划、记录、培训记录、轮机日志等,确保船舶的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执行。
延伸阅读:关于燃油舱(柜)测量管自闭式控制旋塞案例探讨与研究的法规解析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81年修正案和MSC.13(57)海安会明确了对燃油舱(柜)测量管的要求,后来经过1989年修正案和2000年修正案不断修改完善。1989年修正案与2000年修正案要求相同。
1989年修正案第15.2.6的要求:
15.2.6应设有安全有效的措施,以确保任何油舱(柜)的存油量:
15.2.6.1 如使用测量管,则它们不应终止于有可能点燃测量管溢油危险的任何处所,尤其不得终止于乘客或船员的处所。作为一般原则,它们不应终止在机械处所内。然而,如主管机关认为后者要求不可行时,则可准许测量管终止于机械处所内,但应符合下面所有要求:
15.2.6.1.1 此外,应装一个符合下述.6.2要求的油位计;
15.2.6.1.2 测量管终止于远离着火危险的位置,除非是采取了预防措施,如安装有效的防火网以防止从测量管终端溢出的油和着火源相接触;
15.2.6.1.3 测量管终端处应装设自闭式关断装置并在其下面装设一小直径的自闭式控制旋塞,以便能确定该关断装置打开前没有燃油溢出。应采取措施确保从控制旋塞溢出的油没有着火的危险。
15.2.6.2 可以采用其他的油位计代替测量管。这类设施,像上面.6.1.1所述的设施一样,应符合下述条件:
15.2.6.2.1 在客船上,这类设施不应在柜顶以下贯穿,且在其损坏或舱柜注油过量时不允许溢出燃油;
15.2.6.2.2 在货船上,这类设施损坏或舱柜注油过量时不允许燃油溢入处所内。禁止使用圆柱形玻璃油位计。主管机关可准许使用具有平板玻璃在油位计和油柜之间设有自闭阀的油位计。
15.2.6.3 主管机关可以接受的.6.2.1或.6.2.2所述的施设应保持在正常状态,以确保它们在使用中继续保持精确的功能。
对1989年修正案15.2.6条款的理解:
对于机舱双层底之上的燃油柜,目前船上选择使用上下端带自闭器的平板玻璃液位计或者磁球式液位计。使用该种油位计方便机舱人员巡检到该油柜位置就可以很直观的知道该油柜的液位和存油量,不需要使用测量管,同时满足公约要求“设施应保持在正常状态,以确保它们在使用中继续保持精确的功能”的要求。
对于机舱双层底燃油柜选用上下端带有自闭器的平板玻璃液位计或者磁球式液位计不切合实际,在没有其他有效措施的前提下,测量管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有效措施。
如果测量管终止于机器处所,测量管的布置应满足公约上述15.2.6.1.3要求,同时还应增加另外一套满足公约要求的油位计。
公约提出测量短管终止于机器处所增加第二种测量工具的目的是进一步确保船舶加油或者内部驳油的安全,能够及时的确认油柜存油量,可以避免因加油过量对油柜造成损坏以及溢油危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约中并没有对燃油舱柜作出明确定义,实际在船舶机舱布置中,除常规轻油舱及重油舱外,还有燃油溢流柜也经常设置在双层底位置,这种油柜在船舶倒舱或清洁及维护燃油柜时也经常用到,也存在溢油风险,如果采取测量管终止于机器处所的布置,其结构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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