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11月12日,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宁波籍散货船“A”轮时发现,“A”轮自2019年7月31日后数个航次未开展开航前自查。
为此,“A”轮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将面临着罚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 | 马海鲲 (南疆海事局 散矿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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