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 2019-10-18 15:05
10月16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工作,加强培训机构管理,提升船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我局组织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将整理汇总后的意见于11月15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赵振宇;电 话:010-65293477;
传 真:010-65293482 ;邮 箱:cygl@msa.gov.cn。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工作,加强培训机构管理,提升船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培训规则》规定取得船员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分级评定标准
第四条 船员培训机构分为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机构两类,其中海船船员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内容又分为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类。
第五条 船员培训机构分级采用评分方式,综合评定分值确定其所属等级,分级按照由高到低顺序依次为AA级、A级、B级、C级、D级共五个等级,评定范围如下:
(一)AA级评定范围为综合评分90分及以上;
(二)A级评定范围为综合评分80-89分;
(二)B级评定范围为综合评分60-79分;
(三)C级评定范围为综合评分50-59分;
(四)D级评定范围为综合评分49分及以下。
第六条 对船员培训机构的分级评定,按照船员培训机构依法诚信、培训质量、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社会影响力与贡献等方面进行评定,具体评分要素见附件1。
第八条船员培训机构分级评定周期为2年。
第三章 评定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下列途径收集评定数据:
(一)海事信用及评价信息;
(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培训监督检查等记录;
(三)培训机构学员理论考试及格率数据;
(四)经核实的投诉或举报;
(五)培训机构提供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十条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评定标准逐项评分,填写《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评定结果记录表》(见附件2),并在评定年度2月底前将本辖区培训机构的初评材料和初评结果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培训机构评定周期内培训项目没有开展培训的,该项目不纳入评定范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初评材料,组织对船员培训机构分级进行评定,并对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船员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监督检查记分项年度累计记分达10分及以上者,其等级下降一级。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将船员培训监督检查情况及调整建议,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定后发布。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实施如下差异化管理,被评为AA级船员培训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可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每年进行可只进行一次随机抽查。
(二)连续两次被评为AA级可免评一次,保留AA级资格。
(三)实行优先办理船员培训业务、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
(四)认可海船船员适任理论考试成绩:
(1)本科层次的航海类应届毕业生申请二/三副、二/三管轮和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可认可不超过四个科目适任理论考试成绩;
(2)专科层次的航海类应届毕业生申请三副、三管轮和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可认可其组织的不超过三个科目的适任理论考试成绩。
(3)中专层次的航海类应届毕业生申请三副、三管轮和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可认可其组织的不超过两个科目的适任理论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对被评为A级船员培训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可对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 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随机抽查。
(二) 连续两次被评为A级的培训机构还可免评一次,保留A级资格。
(三)实行优先办理船员培训业务、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
(五)对其中A级航海院校的航海类应届毕业生申请三副、三管轮和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可认可其组织的不超过一个科目的理论适任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对B级船员培训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抽查。
第十六条 对C级船员培训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所开展的培训项目实施随机抽查,检查比例不得低于所有培训开班计划的30%。
第十七条 对D级培训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培训机构所开展的培训项目实施随机抽查,检查比例不得低于所有培训开班计划的50%,并每年组织1次对其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跟踪审核。
第十八条 对被认可成绩的考试科目,航海院校应按不低于船员培训大纲规定的相应适任标准组织考试,通过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能实施,并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成绩报送辖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所有认可成绩后,按照不低于认可成绩人数的10%随机抽取考生对认可成绩的考试科目组织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该院校参加下一次评定的依据;抽考科目及格率低于80%的,取消下一年度该校考试成绩认可,连续两次被取消认可成绩的,下一评价年度取消AA级评定资格。
认可航海院校部分适任理论考试科目成绩的,英语、船舶操纵与避碰、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电气等考试科目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应使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书面告知船员培训机构的检查结果。在评定周期内,每个自然年的监督检查记分进行累加计算。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管理情况纳入船员培训机构档案。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对分类分级评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进行申诉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X月XX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评定标准
2、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评定结果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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