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19-10-09 17:55
201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即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规生效后,旧办法《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同时废止,新规定相比旧办法做了哪些调整,请看以下归纳解读:
修订背景
近年来,国家实行行政体制改革及简政放权举措,不断提出便民举措,多项管理服务举措随之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一系列法规的修订,也涉及到合格证的管理方面发生变化,因此,该办法的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另外,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已于2016年12月31日结束,新办法将过渡期办法进行梳理,将相关条款保留或更新后纳入新《合格证办法》。
修订内容
合格证项目设置
将合格证分为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等三类。新增和修改部分项目设置:
(1)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T08)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分为“全垫升气垫船”、“水面效应船”、“水翼船”、“单体船”、“多体船” 5类:
(2)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可分为Ⅰ、Ⅱ、Ⅲ共三类:
(3)增加了“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T11)、“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 (T12)、“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 (T13)、“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等四种项目(T14)。
合格证有效期变化
(1)原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1,原长期有效)及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4,原长期有效)有效为5年。
(2)新增的四个项目有效期均为5年。
(3)五类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2年(T08原5年有效期)。
持证要求变化
(1)取消5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任职的值班水手、机工,以及未满500总吨/750千瓦的特殊船舶上任职的值班水手、机工的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Z02)的持证要求。
(2)对500总吨及以上船舶驾驶员(仅限大副)增加对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Z06)的要求。
(3)对5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客船分成客船和滚装客船,相应的配备要求为客船普通船员T06-1,船长及高级船员持有T06-2(无需-1),此外,滚装客船船长及高级船员需同时持有T06-3。
(4)对5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高速船,按上述五项分类,要求船长及高级船员(不含电子电气员及无线电操作员)持有T08-1/T08-2/T08-3/T08-4/T08-5,其他船员无需持有T08。
(5)5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使用气体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长、轮机长和轮机员需T11和T12,其他船员需持有T11;
(6)2020年7月1日后在极地水域航行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驾驶员,应按规定持有T13、T14:500总吨及以上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船长及大副需持有T13和T14,二副、三副按T13持有,其他船员无需持有T13或T14。
合格证书办理要求变化
此外,办理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或者引航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新增对引航员资历的认可)
合格证考试
(1)合格证补考期限从原有6个月内延长至初考之日起1年内,补考次数仍为1次。
(2)考试成绩有效期由之前的自考试之日起5年有效修改为考试全部通过之日起5年有效。
(3)考试成绩公布:由原30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合格证再有效规定变化
过渡期换证规定
其他方面
(1)过期处理变动如下:原规定“在申请培训合格证前5 年内,应具有不少于18 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调整为“培训合格证失效者,在失效1年内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可以办理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培训合格证失效1年及以上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2)有效期限制:明确“对培训合格证失效办理再有效者,其再有效后培训合格证有效期自通过知识更新培训考核之日起算。”,避免出现再有效后长期未申请导致有效期拉长。
(3)事故资历无效:增加“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参加培训、考试和办理培训合格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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