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很多船员朋友关于海船船员船上培训以及最新版船员见习记录簿的咨询,特意整理一番,请广大船员朋友作为参考。
背景及文件解读: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船员〔2018〕545号
综合解读:
1、新版见习记录簿,适用于2019年1月20日以后上船进行船上培训见习的人员。
在此时间之前已经登船开封人员:
若没有下船,请使用旧版见习记录簿。
若中途下船,且未完成见习,需要依照文件要求重新开封,进行船上培训.时间是和之前时间累积计算。
2、培训主体,即开封责任人,遵循谁用人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
内贸船员由航运公司(即船东)或者管理公司(体系管理公司)负责开封与换证。
而对于外派船员由外派机构负责开封与换证,如果一条船没实习完,且更换了船东或外派公司,那么需要完成船上培训计划时的船东或外派公司进行培训情况鉴定,填写鉴定意见.并进行换证。
3、由于客观存在的情况,交通部海事局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发布关于推进海船船员船上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函〔2019〕429号) 简单综合后,可以归纳为:
五星红旗,
沿海航区船员,
2020年1月20日前,
可免除开封,
直接在船见习。
但是受到以下制约:船东或管理公司,必须未完成开封资质的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船东有开封资质,则必须开封,仅限沿海航区,依旧需要刷见习职务,依旧需要严格的按照新版见习记录簿所载明的训练项目进行船上培训。
对于五星红旗无限航区,无论是境内刷卡还是境外报备的资历,不能免除开封程序,必须由船东或者管理公司开封。
不是外派机构!
不是外派机构!
不是外派机构!
4、船上培训完毕后的换证
五星红旗船舶换证,无论内贸外贸,必须由船东或者管理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并且在其所在辖区的海事局提交换证。
外派船员应当由最后一条船舶所属的外派机构签署鉴定意见并提交换证。
举几个例子来说
第一个栗子:
实习三副,张三,2018年12月1日登船开封见习。培训周期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
如果张三一条船实习完毕,且中间未下船,那么张三不适用于本规则,且需要填写旧版见习记录簿,按照旧版规定换证。
若张三,2019年1月20日后休假一次后又继续登船见习,那么张三需要重新开封,填写新版见习记录簿。
(对没错,新旧一起,写2本)但是到2019年12月1日依旧满足资历要求。
第二个栗子:
实习大副,李四,2019年3月2日登船。培训周期为:2019年3月2日到2019年6月2日。
那么,则需要分辨船东或船管是否已经开通船上培训资质。
若未开通,则免于提交开封信息。
但是需要刷见习大副职务,服务薄需写见习大副职务,并且严格认真的按照见习记录簿所载明的培训项目进行船上培训。
船上培训完成后,见习记录簿交于船东或者船管,进行见习情况鉴定.鉴定合格的由船东或者船管填写鉴定意见,并在船东或者船管所在辖区海事局提交换证。
若船东或者船管已经开通船上培训资质,则必须由船东或者船管,向所在辖区海事局提交船上培训信息(即开封),否则无法正常换证。
第三个栗子:
实习轮机长,王麻子,2019年2月20日登船。培训周期为: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5月20日。五星红旗,无限航区,境外上船。
对于此种情况,资历应当由外派机构进行派遣报备,但是开封必须由船东或者船管开封,且不能免除开封,否则不能换证。
而且换证依旧为船东或者船管向所在辖区海事局提出申请。
综合以上,为政策的浅显解读。
如有不当,欢迎留言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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