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扫黑办9月17日发布本市政法机关办结的首起“海霸”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简要案情:
2018年9月26日,青岛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群众提供线索,称在胶州湾跨海大桥南北两侧海域,有操东北口音的社会人员,采取乘快艇持械恐吓、抢劫财物、抢夺海货等手段,从当地渔民手中收取“保护费”。
经查,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东北籍人员刘某某、刘某义、孙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在胶州湾海域内,以该片海域为其个人承包为由,以剪渔网、拖渔船、谩骂、恐吓为威胁手段,先后十余次向在此打鱼的渔民强行索取钱财,抢夺海货。
侦破经过:
接到举报后,该分局主要负责同志立即组织召开案情研判会,要求成立专案组,细致摸排、全员出动,坚决将该团伙一网打尽。专案组民警兵分两路:一路第一时间赶至现场,紧张有序地开展现场勘查、现场访问等相关工作;另一路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找到受害人进行取证。
然而,由于受害人担心遭到海霸团伙打击报复,拒绝配合民警提供相关讯息,案件侦办一度陷入了僵局。专班民警锲而不舍,多次上门走访,积极主动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打消了受害渔民的顾虑,从而及时掌握了该案嫌疑人数量、人员特征、具体住址、犯罪特征及犯罪手段。
经查,初步断定该“海霸”黑恶势力团伙由5名东北籍犯罪嫌疑人组成,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东北籍人员刘某某、刘某义、孙某某在位于城阳区红岛街道西大洋村金龙码头湾外胶州湾以内区域,以承包滩涂为由对渔民采取言语恐吓、抢夺海鲜、利器割网等手段,对打围网船只每船每次收取100元至500元不等保护费、对拉地网船只每船每次收取600元保护费、对捕捞螃蟹等海鲜船只每户每月收取3000元保护费,先后十余次向在此打渔的渔民强行索取钱财,共收取人民币4700元,鼓眼鱼500余斤(总价值人民币约600元)。
9月26日晚,专案组通过对嫌疑人进行轨迹研判,获知该团伙将于27日早,从红岛街道西大洋金龙码头乘渔船出海收取保护费。为防止打草惊蛇。专案组放弃当晚实施抓捕的方案,决定采取蹲点守候的方式在金龙码头集中收网。为避免嫌疑人提前出海,办案民警当晚便前往金龙码头进行蹲守。9月27日一早,3名嫌疑人出现在侦查视线,民警果断出击,将嫌疑人孙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控制,扣押用于作案的50马力快艇一艘,查获赃款一宗。
在抓捕期间,刘某某、刘某义2人乘飞机回到丹东,经分局批准后,将刘某某、刘某义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8年10月2日,丹东铁路派出所将刘某某、刘某义抓获。2018年10月9日,专案组民警前往辽宁省丹东市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刘某义押解至河套派出所。
一审判决:
城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经审理,对刘某某等三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
2018年8月、9月,被告人刘某某经常纠集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义在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西大洋村金龙码头外胶州湾海域,以承包经营滩涂为由,采用剪渔网、拖渔船、谩骂、恐吓等威胁手段,在海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向渔民强行索取钱财及海产品(鼓眼鱼),严重扰乱了正常捕鱼作业秩序,给渔民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实,2018年9月期间,该恶势力团伙向多名渔民收取100到1000元不等人民币或100斤到400斤的海产品。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刘某义于2018年10月2日到丹东车站派出所投案自首,后于10月9日被押回青岛并被刑事拘留,前期羁押7日应予折抵。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刘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向过往渔民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义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所提三被告人的行为并非恶势力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在该海域经常纠集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义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向过往渔船索要钱财,引起较大民愤,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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