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就《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啦!
发表于 2019-09-05 16:52
来自公众号:海事服务网CNSS
昨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了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切实解决船员队伍发展遇到的问题,提升船员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船员队伍科学、可持续发展,交通运输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msa_zfc@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政策法规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5日。
交通运输部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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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自2011年12月27日颁布,2013年3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经过2013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对我国全面履行经修正的STCW78公约,有效提升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促进航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服务国家海洋强国、交通强国战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慰问“玫瑰轮”时对船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此次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进行适当修订。
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任职考试、特免证明、承认签证、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八方面,重点在于壮大海船船员、促进船员职业教育、优化船员考试模式。
主要修订内容有:
壮大海员船员队伍方面
① 调整适任证书等级划分,将二副、三副3000总吨及以上和500~3000总吨两个等级合并为500总吨及以上一个等级(二管轮、三管轮同理),让船员任职有更多的选择。
② 缩短船员成长周期,将三副、三管轮晋升二副、二管轮的资历要求由18个月缩短为12个月,让船员更快成长。
③ 通过调整船员适任再有效职务、航区和知识更新培训要求等拓宽再有效途径,让船员证书再有效更便捷,保持海船船员队伍稳定。
④ 通过优化适任培训时间,取消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学生参加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培训的18个月时间限制(根据培训大纲实际时间约为12个月),让更多非航海毕业的学生投身航海。
船员考试方面
① 通过完善培训大纲,增加航海类毕业生的职业证书。将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培训和适任要求纳入操作级船员培训大纲,对于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且完成不少于6个月船上实践者,可以直接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免除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考试)。
② 增加具有丰富海上服务资历的值班水手和机工晋升高级船员不强制参加适任培训或缩短适任培训时间的职务晋升路径,允许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36个月、担任电子技工不少于36个月的船员申请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考试(不强制岗位适任培训)。
③ 鼓励“三明治”式船员培养模式,航海类学生可以尽早开始船员职业生涯,增加其上船机会和收入。
④ 认可履行同等职能作为海上服务资历,支持“双师型”航海教师建设。增加履行了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等同于适任证书再有效要求海上服务资历职能的适任证书再有效途径。
优化考试模式方面
① 取消考试、评估和船上见习先后顺序限制,为航海专业“三明治”和船员考试评估改革创造条件,提升航海学生和船员的实操能力。
② 微调无限航区大副晋升船长、大管轮晋升轮机长的资历认定,提高重要岗位船员的适任能力要求,保障船舶安全营运。
其他修订内容
❖ 将航海类学生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要求从规则附件移到规则正文。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船员服务簿审批许可,将厨师、服务员等非值班船员纳入适任证书核发范围。
❖ 增加滚装客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和极地水域船舶要求,更好履行STCW公约。
❖ 明确原规则附则中不足50海里客船、港作船等的船员的考试发证办法制定要求,拟规定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制定仅适用于本辖区航行的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不另行制定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 适当调整承认签证的范围和条件,使该项工作更具操作性。
❖ 规范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办理签发经修正的STCW公约涉及的各种船员证书(其他缔约国证书)行为,要求在我国办理相关业务须经主管机关同意。
意见征求截至2019年10月5日,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通过办公会审议后,将以部令方式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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