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油水分离器案例探讨与研究
发表于 2019-08-28 19:50
供稿:辽宁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专家组
本期主笔:王冠 核稿:徐翰华
典型案例
案例一:船舶概况
检查情况:船舶安全检查员对靠泊在码头的T轮实施FSC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油水分离器设置非法旁通管路,会导致未经处理的污油水直接从旁通管路排放入海。因此开具缺陷:机舱油水分离器设有旁通管路。
缺陷纠正情况:船方拆除旁通管路,按照油水分离处理装置管路布置图恢复原貌。
案例二:船舶概况
检查情况:船舶安全检查员对靠泊在码头的J轮进行FSC检查时发现,油水分离过滤装置与舷外排放控制电磁阀联动出现故障,当浓度指示超过15PPM时,报警正常响起,但经延时后舷外排放控制电磁阀无动作。因此开具缺陷:机舱油水分离器舷外排放控制电磁阀故障。
缺陷纠正情况:船方更换舷外排放控制电磁阀。
以上案例中的缺陷均涉及到油水分离处理装置,这些缺陷将会导致污油水超标排放入海或是油水分离器无法工作,严重危及海洋环境,将会直接导致船舶被滞留。
专家观点
一、油水分离器在船舶防污染中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海上运输量逐年增加,船队的发展以及船舶数量及尺度的相应增加,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威胁日趋严重。船舶油水分离器作为船舶主要的防污染设备之一,在减轻船舶对海洋污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油水分离器及相关设备的工作状态是FSC检查官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必查项目,但对船舶污染设备的检查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防止船舶对水域造成污染需要船公司、船员、检验部门和海事部门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分析近几年的滞留案例和行政处罚,很多船舶因油水分离器存在缺陷或是排放超标而导致滞留或处罚,并且有些缺陷纠正非常不便,需要进坞修理,对船舶的营运也会带来影响。
二、法定依据解读及缺陷分析
案例一中M轮是2012年5月1日安放龙骨的散货船,案例二中J轮是2013年7月1日安放龙骨的散货船,均适用于2011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5篇第2章第2.5.3条的规定及MEPC.107(49)决议:凡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装设有油水分离装置,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还应装有15PPM报警器及超标时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并且给送到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泵的排量不应超过15PPM舱底水分离器额定工作能力的110%,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要求由以前的不超过20S减少到不超过5S。
分析案例一中油水分离器的结构布置,舱底污油水会通过设置的旁通管路排出到直接通往舷外的管路,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范2011》第5篇第2章第2.5.3条的规定: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应不超过15PPM。显然本案中油水分离器通过旁通管路直接排放入海,导致污染辖区水域海洋环境。因此,船舶不允许设置任何旁通油水分离器而直通舷外的排放管线,设置易于连接移动式管线或橡皮管的非固定直接排放装置也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旨在对油水分离器进行运行检验,可在舷外排放管设置与污水泵排出端没有任何管路连接的岐管。
分析案例二中油水分离器电磁阀故障这一缺陷,当油份计浓度已超过15PPM,但电磁阀未动作,依旧联通舷外排出管路,会使超标含油混合物排出舷外,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范2011》第5篇第2章第2.5.3条的规定: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应不超过15PPM。
三、行业建议
为了避免船舶污油水污染海洋环境,加强对船舶污油处置的有效管理,保证船舶在海上安全可靠的运营,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避免来自船舶的海洋污染,从一线工作的船员、到提供岸基支持的船东及船舶管理公司、再到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船级社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的船旗国和港口国,所有各方都应该明确各自的职责,在船舶安全运营、防污染的闭环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油水分离装置的管理:
(一)制定油水分离器使用规程和日常保养计划,并作为体系文件的一部分。在日常管理中,明确管理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有效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按照使用规程运行设备,并及时、准确记录于油类记录薄中。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把发现的有关油水分离器存在的不符合项(缺陷)按照体系文件中的标准表格填写,列出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措施及结果报送公司,完成闭环管理,使体系有效运行。
(二)加强公司管理及岸基技术支持。船舶油水分离器作为船舶重要的防污染设备,它的工况应受到管理公司的高度重视,保证物料备件的供应及时。公司应确保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按照要求进行内审和外审,访船期间将油水分离器作为必检项目,明确船舶和岸基应该承担的责任。加强对船员进行油水分离设备涉及的相关培训。定期审核船舶的维修保养计划、记录、培训记录、轮机日志、油类记录薄。
(三)提高船员操作管理技能。增强防污染意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设备,认真学习设备说明书。在使用中,正确操作设备。认真做好各种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加强海事监管,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要准确把握规范要求,对涉及船舶检验质量的缺陷,可要求船级社进行确认。缺陷确定后,应跟踪缺陷的纠正情况,对于需要进行改造修理的重大缺陷,船舶改造修理完成后,还应要求船方申请船级社进行临时性检验,以保证其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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