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长江海事局发布关于实施船舶封舱管理的通告。将于9月1日起,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实施船舶封舱管理,详细规定如下: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长***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打好长江干线船舶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长江干线航行船舶扬尘污染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船舶封舱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9 年 9 月 1 日起。
二、实施范围
长江干线(四川宜宾至江苏浏河口)通航水域。
三、有关要求
(一)在长江干线航行、停泊(靠泊码头或作业点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除外)的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船舶,应当对货舱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二)船舶应当通过固定式舱口盖或油布等方式对货舱实施封舱,航运企业应主动为所属船舶配备货舱封舱设施设备,并督促船舶加强对封舱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长江海事局
2019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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