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9年4月8日,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籍船舶“H”轮进行检查时发现,“H”轮于2016年5月17日至10月16日期间先后进行了7次加装燃油作业,但燃油供受单证均未保存。南疆海事局依法对“H”轮所有人处以了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19年06月10日,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舟山籍油船“J”轮检查时发现,“J”轮于2018年11月7日加装了重油和轻油若干吨,但加装的轻油燃油样品未在船保存。南疆海事局依法对“J”轮所有人处以了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船舶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并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
处罚依据
船舶若未按上述规定要求保存燃油供受单证或燃油样品,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将会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马海鲲 (南疆海事局 散矿大队)
免责申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国海员之家立场。其真实性及原创性未能得到中国海员之家证实,在此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cnisu@foxmail.com
>>>>>>>>>>>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