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围油栏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那些事儿
发表于 2019-08-14 10:59
围油栏具有溢油围控、溢油导流和防止潜在溢油三种作用。发生溢油事故后,溢油在潮流、风和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下,会迅速扩散、漂移,形成较大的污染面积。因而事前布设围油栏可以极大的减轻溢油污染。
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可以有效提高船舶自身的应急防备和处置能力,更好的履行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污染应急职责。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哪些船舶需要布设围油栏,哪些船舶需要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1、船舶布设围油栏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且作业量超过300吨时,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2、签订船舶污染物清除协议的相关法律法规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与船舶经营人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应当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按照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及时进行污染清除作业。
3、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19年5月30日发布了《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共收录263种货物,包括:《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中列明的散装持久性油类16种,《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7章、18章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函MEPC.2/Circ.24表1中、表5中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247种。
4、上海港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清单(试行)
因散装油类及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属性归类较为复杂,上海海事局根据《名录》,对上海港辖区内现有散装油类及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相关作业品种进行了归类整理,整理出了99种物质,制定了《上海港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清单(试行)》。
▲《上海港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清单(试行)》,点击图片放大,点击右上角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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