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修改通报)修订说明
发表于 2019-08-12 1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修改通报)按规定程序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现予以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修改通报)电子版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www.msa.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纸质版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联系电话:010-64981400)。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年8月5日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9年修改通报).rar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修改通报)修订说明
一、总则中,纳入《替代设计审批程序》项目研究成果,新增等效替代设计相关要求。
二、第1篇“检验与发证”中,根据《2017年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检验指南》(IMO A.1120(30)决议)、《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和装卸有害有毒液体物质规则》(IMO A.1122(30)决议)、压载水管理公约、国际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规则(极地规则)等新纳入要求,对检验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为配合船舶入级检验开放工作,修订了“检验依据”中涉及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结构尺寸、主辅机械、锅炉和压力容器、电气设备等适用规范或其他等效标准的表述。
三、第2篇“吨位丈量”中,修订了“上甲板”定义。
四、第3篇“载重线”中,新增MSC.414(97)决议按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条2(d)规定,通过2008年IS规则引言和A部分修正案。结合《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第2号令)和CCS船舶重大改装指南相关内容补充对重大改建的相关适用范围。
五、第4篇“船舶安全”中,纳入IMO大会A30及海安会第96、97及98次会议通过的相关文件要求,对稳性、消防、救生等相关篇章内容进行修改;明确船舶信号设备若因船舶功能、用途或构造而实际不可行时,对桅灯的配置予以适当放宽,并规定了相应的前提条件;纳入A.1122(30)决议,由该《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和装卸有害有毒液体物质规则》(OSV化学品规则)替换原法规附则10。
六、第5篇“船舶防污染、能效及压载水管理”中,纳入IMO环保会第69、70、71次和72次会议通过的相关文件要求,对防油污、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船舶能效要求等进行修订。为配合我国加入压载水公约,并为后续履约做好实施准备,纳入压载水公约相关内容作为第9章;纳入《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的适用要求、以及我国设立的排放控制区相关内容。
七、第6篇“船员舱室设备”中,根据业界对MLC公约要求实施的相关反馈,对第2章船员舱室设备与其他中,进一步明确套间(配有起居室)的卧室的面积要求。
八、第8篇“其他船舶附加要求”中,将敞口集装箱船法定检验暂行规则(国际部分)纳入作为本篇第3章。
九、纳入前期完成的“国际航行非公约船法定检验规则”项目研究成果,新增第9篇“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十、根据IMO勘误和日常业界法规使用反馈,对相关篇章内容进行的修订和勘误。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