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实施机关
洋浦海事局(国内、港澳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
洋浦海事局政务中心(国内、港澳航线船舶)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标准设计图纸;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六十条至六十五条
4.《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三条
5.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号)
办结期限: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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