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各有关航运企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加强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等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环境“十项严格”措施》,已经长航局2019年6月20日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航运企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措施要求,切实落实防污染主体责任。各管理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督促指导,严格履行监管责任,确保“十项严格”措施有效实施。
长航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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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环境“十项严格”措施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长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加强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等工作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从严管理,进一步提升长江船舶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特制定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环境“十项严格”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航运企业主体责任
(一)航运企业要加强对所属船舶的防污染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船舶防污染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明确本企业船舶防污染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对所属船舶防污染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航运企业(船舶)要加强船舶防污设备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船舶防污设备设施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主动委托有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所属船舶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报告随船备查;加强对所属船舶船员环保知识培训教育,提升船员环保意识;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训练和演习。
(三)国有及规模以上大型航运企业应充分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环保宣传,营造良好环保氛围,主动加快淘汰低标准船舶和更新船舶防污设备设施。
二、严格落实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四)船舶应配齐相应的防污设备、器材和文书,并保持设备有效运行,台账记录真实规范。
(五)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应当处理后在航行中达标排放,或使用收集设施在船上临时储存并交付接收单位(船舶),严禁超标排放、停泊期间排放或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排放。
(六)船舶垃圾、残油、废油以及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等污染物应当排入接收设施(船舶),严禁排入长江。
三、严格船舶水污染物接收管理
(七)污染物接收单位(船舶)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储存、排放或转移处置要求开展污染物接收作业,严禁私接排污管系、违规排放污染物等行为。
(八)污染物接收单位(船舶)在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遵守相关防治污染操作规程和措施;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后,应当出具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证,严禁只收费不收船舶污染物等行为。
四、严格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九)船舶应配备经船检机构认可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加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使用的燃油应当符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要求,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燃油。
(十)自2019年7月1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
五、严格船员违法处罚
(十一)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排放船舶水污染物。
(十二)船员有违规操作造成污染事故、发生污染事故不报告、无特培证从事洗舱作业,以及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甚至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防污法定文书等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十三)加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力度。对于违法记分达12分的船员,或发生船舶滞留、一般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船员和船长,用人单位应对其实施再上岗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再上岗。
六、严格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
(十四)禁止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航行,载运污染危害性严重危险化学品的600总吨以下双壳化学品船以及600载重吨以下单壳油船22时至次日5时禁止在长江干线航行。
(十五)禁止船舶在长江干线运输《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货物。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岸基监控制度,运用AIS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实施动态监控。
七、严格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洗舱管理
(十六)船舶洗舱应当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水域、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洗舱水应当交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船舶)或洗舱站点接收处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洗舱水排入水体。
(十七)船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洗舱作业,严禁以清舱、洗舱为由进行货舱残液非法转移操作,严禁船员或其他作业人员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下舱抹舱。
八、严格水上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管理
(十八)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严禁非法过驳。
(十九)过驳作业船舶应制定过驳作业方案和应急措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抽查。严禁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开展过驳,严禁在可能影响船舶和作业安全的检修时开展过驳,严禁在货物系统发生故障时开展过驳。
九、严格实施诚信管理
(二十)严格按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三峡通航诚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将各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作为失信行为,严格对相关航运企业、船舶、船员进行信用计分和信用评级。
(二十一)对于因船舶污染造成信用评级较低的航运企业、船舶、船员,在海事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等;在通过三峡船闸时按失信船舶限制过闸;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二十二)对于产生较重影响或涉及严重船舶污染行为的航运企业、船舶及船员的诚信信息及时归集汇总到有关公共诚信信息系统,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予以跨行业联合惩戒。
十、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三)航运企业要切实承担船舶防污染管理责任,对于船舶非法排放和倾倒污染物入江的,除按规定严格处罚外,一律将该违法行为记入船舶及其所属企业失信档案。
(二十四)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按要求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主动配合事故调查机构的调查。不能及时消除污染影响的,由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海事管理机构对造成污染的船舶严格处罚,或者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等。
(二十五)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船舶水污染排放要求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到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责任船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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