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9年1月18日,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检查平潭籍散货船“K”轮时发现,“K”轮2019年1月17日1915时靠妥天津港南疆港区10号泊位。2019年1月18日0500时,“K”轮在南疆港区10号泊位装煤11000吨后,在未进行出港报告的情况下,从南疆港区10号泊位离泊;0620时,“K”轮在未进行进港报告的情况下,靠妥南疆港区5号泊位进行装煤作业。该违法行为被南疆海事局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19年5月13日,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检查泰州籍散货船“C”轮时发现,“C”轮2019年5月11日1850时靠妥天津港南疆港区6号泊位。2019年5月13日0840时,“C”轮在南疆港区6号泊位装煤15625吨后,在未进行出港报告的情况下,从南疆港区6号泊位离泊;0920时,“C”轮在未进行进港报告的情况下,靠妥南疆港区8号泊位进行装煤作业。该违法行为被南疆海事局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那么,港内移泊是不是必须要报告进出港信息呢?什么情况下需要报告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规定: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船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预计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1)由港内驶出港外;
(2)由港外驶入港内;
(3)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4)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5)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6)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从上述法规规定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了解到,船舶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和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这两种港内移泊的情况,必须要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
处罚依据
若船舶违法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将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小马哥有话说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是2016年11月起实施的为了便利船舶进出港口,减轻相对人负担的替代船舶进出港签证的一项便利制度,已经高效的实施运转。
到目前,船舶进出港不报告的违法行为已经绝少发生。然而本年度南疆海事局却接连查处船舶港内移泊不进行进出港报告的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当事船舶的船员对港内移泊是否需要进行进出港报告的要求并不清楚,导致发生这样的违法行为。
在此建议各航运公司和船舶,按照本文所介绍的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学习,积极自查自改,避免再犯类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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