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2018年典型PSC复议案例汇编》之“直接通往开敞甲板”的不同理解
发表于 2019-07-12 16:25
**轮为2008年12月建造的**旗7771总吨油/化船,船级社为**,2018年6月在**港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发现缺陷两项,其中一项关于舵机间缺少第二条逃生通道的缺陷被认定为滞留缺陷,船舶被滞留。
船旗国及船级社认为滞留不合理,请求撤销滞留决定。
船舶概况
检查时间 | 2018.06 | 总吨 | 7771 |
建造时间 | 2008.12 | 船型 | 油化船 |
缺陷描述
THE SECOND MEANS OF ESCAPE NOT PROVIDED IN THE STEERING GEAR SPACE.
——30/70/99(next dry dock)
船旗国观点
船旗国及船级社基于下述理由认为滞留不合理,请求撤销滞留决定。
①SOLAS公约II-2章13.4.1.3条规定“在舵机处所,如应急操舵位置处于该处所,应提供第2条脱险通道,但该处所设有直接通向开敞甲板通道者除外”。
②对于2014年以前,IMO、IACS没有对“直接通向开敞甲板”做出清晰明确的定义。
③2014年12月份发布的<IACS UI SC269>中规定如果逃生通道通过的楼梯/走廊的防火分隔等效于舵机处所则可被视为直接通向开敞甲板。此解释适用于201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船舶,对于此日期以前建造船舶并无具体要求。
港口国观点
根据SOLAS公约中关于货船脱险通道的相关要求,该船应急操舵位置位于舵机房内,该船的舵机房需要布置2条脱险通道,或者1条能直接通向开敞甲板脱险通道。根据现场的检查,该轮的舵机间应急逃生通道只有一处,且该应急逃生通道出口在封闭的生活区底层,未直接通向开敞的甲板,因此,认为该船设计存在重大安全缺陷,不符合SOLAS公约关于脱险通道的要求,因此滞留合理。
评议建议
评议专家组意见如下:
①缺陷行动代码使用欠妥
30–滞留;99-其它。如果缺陷为滞留缺陷,缺陷必须在开航前整改,如果本港不具备整改条件可采取主管机关满意的替代措施后开往具备整改条件的下一港口。本案例缺陷处理代码99标注为整改期限延长至下一次干坞,则说明缺陷严重程度不足以立即危及海上人命或海洋环境安全,所以采取滞留措施欠妥。
②争议公约条款谨慎解读
对于公约条款中“直通开敞甲板”IMO没有明确解释,存在不同解读,建议不要以类似存在解释争议的条款滞留船舶,因为船旗国以及船旗国授权的船级社是管辖船舶的第一履约责任人,港口国监督对于其对公约条款解读应该给与充分尊重,如果理解分歧较大,存在不能达成共识的检查点或条款,鼓励PSCO形成统一解释类提案提交IMO,促进公约的进一步完善。
③处理程序应该更加严谨
不鼓励仅仅凭一条存在理解上争议的公约条款将船舶判定为低于标准船舶,进而采取滞留措施;PSCO不应该给船方提出具体替代布置措施要求,替代措施应由船级社或船旗国提出;报告中70代码书写位置不正确。
结论
综上,考虑到公约条款存在争议;低于标准船舶判断理由不充分;处理程序存在欠妥等因素,建议撤销本条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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