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已将近过半,7月起,有一批国际公约将正式开始生效,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2019年7月1日生效
1、MSC.148(77)决议:经修订的接收船舶航行和气象警报以及紧急信息的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的性能标准修正案
在NAVTEX性能标准中新增报警管理的接口。
船舶适用范围:所有客船和300总吨及以上货船
2、MSC.306(87)决议:经修订的增强型群呼(EGC)设备性能标准修正案
在EGC性能标准中要求可以连接INS系统后而无需再要求专用打印机,增加接口要求,该接口应至少能将收到的数据传输到其他航行或通信设备,同时新增报警管理的接口,所有接口应满足IEC 61162标准。
船舶适用范围:所有客船和300总吨及以上货船
3、MSC.338(91)号决议:关于消防压缩空气呼吸装置的新要求
2014年7月1日或之前建造的船舶上的压缩空气呼吸装置应具有声音或视觉或其他警报装置,以在气缸内压缩空气减至不少于200升之前发出使用者发出警报。这些装置应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首次安全设备检验中通过检验。对于2014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交船之时应符合此等要求。关于修订后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见海上安全委员会MSC.339(91)号决议。IMO在MSC.1/Circ.1499做出了解释,对于消防压缩空气呼吸装置,声音报警加传统的压力表(表盘一般分成红黄绿三个区域,红色表示警告)的方式可以认为是满足MSC.339(91)决议要求的。
2019年9月1日生效
MARPOL附则VI修正案:排放控制区以及滚装货船和客滚船要求达到的EEDI
将第13.5.3条的“本条规定第6段所述排放控制区”修改为“NOx排放控制区”("NOx Tier III emission control area");对滚装货船和客滚船的基准线参数值作了调整,特别是对于17000DWT以上的滚装货船和10000DWT以上的客滚船制订分段基准线(将其基准线设立为常值),从Phase 2 阶段(2020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但请各主管机关考虑在此之前提前实施。
船舶适用范围:所有GT≥400的滚装货船和客滚船
2019年10月13日生效
1、MEPC.296 (72):压载水公约A-1和D-3条修正案
通过本决议使BWMS 认可规则强制化。2020 年10 月28 日及以后安装上船的BWMS 都应按照BWMS 规则认可,在此日期之前安装上船的BWMS 可根据具体情况满足不同的标准(MEPC.125(53) 、MEPC.174(58) 、MEPC.279(70)或者BWMS规则),同时增加了关于“安装”(installed)的脚注,指向本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压载水管理方式的“安装日期(date installed)”的统一解释(BWM.2/Circ.66)。
船舶适用范围:所有船舶
2、MEPC.297(72):压载水公约B-3条修正案
该决议纳入关于D-2标准的实施日期:
1.对于曾在2014年9月8日及以后且在2017年9月8日前完成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换证检验的“现有船”,应在2017年9月8日及之后的首次IOPP换证检验时安装BWMS。
2.对于(1)之外的现有船,应在2019年9月8日及以后的首次IOPP换证检验时安装BWMS。
3.对于不适用IOPP检验的现有船,应在主管机关确定的时间,且不迟于2024年9月8日安装BWMS。
4.“新船”(2017年9月8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交船时应安装BWMS。
船舶适用范围:所有船舶
3、MEPC.298(72):压载水公约B-3条修正案中日期的确定
对B-3条中“换证检验”的澄清,系指IOPP换证检验。
船舶适用范围:所有船舶
4、MEPC.299(72):压载水公约E-1和E-5条修正案
附加检验的证书签署要求,“年检”修订为“年检或中间检验”及删除附加检验证书未签署则失效的规定。
船舶适用范围:所有GT≥400的船舶
5、MEPC.300(72):BWMS认可规则
规则明确规定:不晚于2018年10月28日、按MEPC.174(58)决议认可的BWMS可在2020年10月28日前安装上船;“安装”(installed)系指BWMS交付船舶合同日期,若无合同日期则指BWMS实际交付船舶日期;现行IMO文件中所有指向的“G8导则”和“2016年G8导则”均应视为指向“BWMS认可规则”;当BWMS认可规则生效时废除MEPC.279(70)决议;按照MEPC.279(70)决议(2016年G8导则)认可的BWMS应视为符合BWMS规则要求(放到正文第1.13条)。此外还修订BWMS规则中对“系统设计限制”(SDL)的定义,删除规则附件第2.57.12.1段,修订了个别术语。
船舶适用范围:所有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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