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7年第7号)第七条:“进入长江港口的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预定经过上海港区一星期之前,委托有关港口外轮代理公司向所要到达的长江港口港务监督办理进口申请批准手续;
(二)在经过上海港区二十四小时之前(航程不足二十四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经过上海港区和到达长江港口的时间、船舶尺度、前后吃水及实际吃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等情况,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上海港和所要到达港港务监督报告;
(三)前款所报时间如有变化,应当随时报告。”
1. 报告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
2. 报告后因故航线改变,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7年第7号)第七条,“所报时间如有变化,应当随时报告”。
3. 报告后海事部门是否要等待海事部门回复后再开航?
答:此事项仅为报告项目,并非行政许可项目,海事部门无回复和回执,原则上不影响船舶正常开航。
4. 对于未按规定报告的船舶,海事部门如何处理?
答:长三角区域海事部门将形成监管合力,对按规定应报告的船舶实施联合监管,对于未按规定报告的船舶将加强对其的现场监管。
5. 如果网络不稳定或系统异常导致无法报告,怎么办?
答:报告事项由船舶代理通过上海海事局网上政务中心(www.sh.msa.gov.cn)“过境报告”模块,向上海海事局报告过境外国籍船舶相关信息;如遇系统维护或网络故障等情况,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将“过境长江上海段外国籍船舶信息报告表”(详见附件)发送至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电子邮箱(zwzx@shmsa.gov.cn)。
6. 该报告业务是否收取费用?过境船舶可否自行申报?
答:海事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应委托外轮代理公司实施报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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