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开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入级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现就放开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入级检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中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的特别规定,进行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可以自愿向中国船级社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验船公司申请入级检验。
二、外国验船公司拟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应当按照《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及有关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业务范围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业务范围申请书;
(二)适用于中国籍船舶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
(三)有关建造规范满足国际海事组织船舶建造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已更新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和说明材料;
(五)具备提供全球性检验服务能力的说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补充说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变更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外国验船公司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应当依照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申请,严格按照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实施检验工作。
四、外国验船公司应当将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情况纳入年度报告事项,并按照规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结合外国验船公司换证审核和不定期检查等工作,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入级检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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