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雇佣无证船员驾驶船舶将被拘留!
发表于 2018-04-19 16:09
3月21日,在玉环水域,货船“浙普工158”轮船东张某因雇佣3名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船舶以共同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予以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这是台州海事局深化拓展“3+1”执法模式的一个缩影。
就在前一天,3月20日,台州市公安局和台州海事局联合发文《关于办理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及使用伪造、变造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案件若干意见的通知》,固化了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定性处罚四种情形和“情节严重”十种情形的认定标准,并在全国率先明确将招录、教唆、安排无证、持假证人员驾驶机动船舶的船东按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共同违法行为论处。台州海事局执法督察处负责人表示,这意味着台州“3+1”执法模式在向全国推广的基础上,不断深化拓展,实现“无证向假证、船员向船东、行政向刑事”违法移送的三大转变,今后船东雇佣无证船员驾驶船舶将被拘留。
“3+1”执法模式由来
近年来,随着海洋经济迅猛发展,砂石等建材需求量攀升,带来海上运输特别是海上砂石运输快速增长。在台州,一些施工单位、沙场、码头业主雇佣内河船、“三无”船“简称‘两船’”参与海上运输,由于“两船”协查和处置难度大,违法成本低,致使台州辖区曾经事故险情多发。仅2015、2016年在台州头门水域就造成两起船舶沉没事件,共造成死亡、失踪7人,不仅扰乱水运市场正常秩序,也严重危害了水上交通安全。单纯的海事行政处罚,违法的收益远高于处罚对违法者难以起到震慑作用,放眼全国,“两船”难题如同牛皮癣一样久治不愈。面对“两船”监管难题,除了一线执法人员的坚守,执法模式的创新也迫在眉睫。
2016年以来,台州海事局在全国率先探索实践“行政处罚、违法移送、行政强制加促成拆解”的 “3+1”执法模式,综合运用“VTS远程抓、海巡艇现场抓”的综合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猎狐”系列集中整治行动,加强海事、公安边防、港航、海警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坚持“两船”违法行为露头就打,对无证及超航区船舶必扣押、无证驾驶人员必移送、严重违法行为必处罚。截至目前,共实施船舶行政强制196艘次,违法移送374人次,其中拘留183人次,促成拆解船舶90艘次,2017年台州辖区“两船”等级以上零事故,既保障了台州辖区水上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也有力推动了台州水运市场公平有序和航运营商环境的优化改善。2017年2月,全国海事系统在台州召开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监管工作现场会,同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台州实践基础上,出台《关于加强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行为惩治措施的指导意见》,“台州经验”向全国推广。
“3+1”执法模式深化拓展
在台州,受违法高收益驱使,台州辖区无证船员打而不绝,部分船东明知无证仍雇佣其驾驶船舶的情况时有发生,买卖及使用假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违法行为有抬头的新情况。单靠海事人员单打独斗势单力孤,只有紧密依靠内外协同作战,形成监管合力。台州海事积极探索“多元共治”的水上安全治理格局,在联合执法基础上,深化违法人员、违法案件的移送机制。
如2018年1月,对椒江水域查获的“孝感宏达2119”、“浙普16012”两名船东,首次以涉嫌买卖和使用伪造船舶证书分别移送椒江公安边防和舟山市公安局处以刑事拘留。2018年3月,在“猎狐2018一号行动”中,台州温岭海事执法人员将“浙临机615”轮的责任船东以雇佣无证驾驶人员依法移送公安边防予以行政拘留。台州海事局边执法实践边法制规范,加强法律法规研究,进一步强化与公安部门的合作,经海事、公安多次磋商,最终促成联合发文。
《通知》明确将“无证,持伪造、变造证书,证书失效或被暂扣、吊销、撤销,超船员适任证书限定范围的航区、种类和等级”等四种情形作为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定性处罚以及认定“情节严重”的十种情形。同时明确将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船员无证或者持有假证的情况下,仍招录、教唆、安排其驾驶船舶的,按照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共同违法行为论处。伪造、变造、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知》还明确了违法移送程序及文书标准,要求台州公安(边防)、海事部门共同加大对无证驾驶机动船舶、使用变造、伪造证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台州海事部门提醒,在无数惨痛的水上交通事故背后,都隐匿着一双双无证驾驶的黑手,他们不仅对人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无法估量的伤害,也严重扰乱水运市场公平有序。接下来,海事部门将深化拓展“3+1”执法模式,常态化实践“无证向假证、船员向船东,行政向刑事”水上违法移送,优化改善台州航运营商环境。
新闻链接:
一、以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定性处罚的四种情形:(一)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船员适任证书的;(三)船员适任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被暂扣、吊销、撤销的;(四)所驾驶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适任证书限定范围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船员无证或者持有假证的情况下,仍招录、唆使、安排其驾驶船舶的,按照共同违法行为论处。
二、认定无证驾驶机动船舶 “情节严重”的十种情形:(一)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二)驾驶的机动船舶未按照规定取得主管机关核发的有效船舶证书的;(三)驾驶的机动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载运旅客3人以上的;(四)在处于或即将处于大风、大雾等不适航的恶劣天气情况下驾驶的;(五)发生危险或紧急状况,致使有关机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七)十二个月内因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受过处罚的;(八)酒后无证驾驶的;(九)无证驾驶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航行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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