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妥处“勤丰9”船舶执行案
发表于 2018-04-12 09: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前,一起历时两年半的执行“硬骨头案”在宁波海事法院台州法庭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得到圆满解决。挂靠在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勤丰9”船的抵押权人沈燕文及该船实际所有权人徐华根、韩小方、梁井泉一起来到台州法庭,送上锦旗表示感谢。
2014年1月16日,勤丰公司向沈燕文借款1500万元,期限至2015年1月15日,月利率1.5%,并以“勤丰9”船设立抵押担保。
2015年4月7日,沈燕文以勤丰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6月15日,法院判决勤丰公司归还沈燕文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沈燕文对勤丰公司所有的“勤丰9”船享有抵押权。
2015年7月30日,沈燕文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对“勤丰9”船实施扣押。
“勤丰9”船被扣押后,实际所有人徐华根、韩小方、梁井泉为保住船舶使出了浑身解数,甚至借助新闻媒体曝光其挂靠船舶被抵押的遭遇。
2015年11月16日,徐华根、梁井泉、韩小方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强制执行“勤丰9”船,并确认三人为该船的实际所有权人。
2015年12月16日,宁波海事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请求。三人不服,又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2016年5月26日,三人又向该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2016年11月17日,宁波海事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一审判决:一、现登记在被告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勤丰9”船由原告徐华根、韩小方、梁井泉实际所有,其中徐华根占股35.25%,韩小方占股37.56%,梁井泉占股27.19%,前述股份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驳回原告徐华根、韩小方、梁井泉要求停止“勤丰9”船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
三人不服该判决,于2016年12月3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29日,浙江高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按法律程序,法院将对案件恢复执行。经过再三权衡利弊,办案法官认为如果对案件采取强制执行,会引发诸多不稳定因素。因为徐华根、梁井泉、韩小方为打造该船,在当地集资8000万元,涉及参股村民100余名。这些村民在得知法院要执行该船时,情绪激动,曾多次到法庭要求停止拍卖。同时,沈燕文因资金紧张,极力要求法院尽快拍卖“勤丰9”船。
考虑到“勤丰9”船的涉案债权并不多,其船舶价值远超过其负债本身,且实际股东要求保存其生产经营功能的愿望十分强烈,承办人多次到当地了解情况,做当地村民的工作,并召集双方进行20余次协商,在充分听取双方真实想法的基础上,提出6种解决方案供双方一起论证。
2017年12月28日,在法官的再三斡旋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船舶出租给第三人某海运公司,由第三人代为垫付1500万元欠款及780万元利息,此款项冲抵第三人应支付的租金。目前,该款全部到账,这起大标的额的执行难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王舜毕 金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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