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7月1日实施,您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发表于 2018-04-08 16:47
通 知
广大船员朋友注意啦!近期,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也即《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简称新版《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
一、适用范围签注类型
1,船舶按照附件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以下简称《一般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和《辖区标准》高于《一般标准》的水域除外)”。
2,船舶按照附件1“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辖区标准》高于《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水域除外)”。
3,船舶按照附件1“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仅限于XX省(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或者直属海事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辖区XX通航水域”。
4,如申请定线航行不超过100公里的一般船舶和短途运输的港内作业船舶、客渡船、车客渡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XX至XX”“XX港内”“XX港至XX港”。
温馨提醒
船舶可同时持有适用于不同适用范围的有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附加规定或特别要求说明
新版标准附加了根据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增加或减少配员的规定,解决船员因疲劳驾驶引发安全事故的难题。这些按照航行时间或者配员标“注”的要求增加或减免船舶配员的,应在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附加规定或特别要求说明”栏内说明。
三、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
四、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五、相关表“注”内容与要求
“一般船舶”是指客船类、液货船类之外的船舶。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个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
总吨位1000及以上的液货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甲板部在一般规定基础上须增配普通船员1人。
客船类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按船舶实际载客人数配备专职负责旅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
高速客船配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确定配员人数,按照《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确定配员的职务类别。
未满总吨位50且主机总功率未满22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得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公务船),可只配驾驶员1名;未满总吨位50且主机总功率220千瓦及以上的载客不超过12人得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公务船),配驾驶员1名和普通船员1名。
温馨提醒
表“注”内容是配员标准的具体解释和要求,具体内容可查阅新版《标准》。
六、新版格式证书
自2018年7月1日起,核发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启用新版格式,用A4纸在系统打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过渡期为1年,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换发后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