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的通知
发表于 2018-04-02 17:44
为进一步规范海事政务办理行为,保障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了《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是在2014年海事局发布的《2014年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海政法〔2014〕814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本次名称修改是为了对标国务院审改办公布的《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与其规定的“服务指南”这一要素保持一致,同时涵盖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多种行政行为,用于面向行政相对人,解决其办事难的问题。
修订总体原则
行政许可中的事项名称、具备条件按照《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确定,提交材料、办理依据、办结期限、办理结果、收费标准按照《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确定;其他事项,在2014版文件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修订情况进行修改。
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包含通航管理、船舶管理、危管防污管理、船员管理及其他共五部分42项事项。具体如下:
(一)调整所含事项
新增4项事项,包括通航管理中的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船员管理中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签发、承认签证和出具特免证明。
(二)修正事项名称
对于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确定事项名称。
(三)修改具备条件
对于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内容对各事项的具备条件进行了修改。对于其他事项,在2014版文件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核对、修改。
(四)修改提交材料
对于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内容对各事项的提交材料进行了修改。对于其他事项,在2014版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核对、修改。
(五)修改办理依据
一是依据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文件的修订情况,更新了具体条款的序号。
二是将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删除,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船舶〔2017〕372号)。
三是对于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船舶登记事项,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相应条款作为办理依据。
(六)调整办结期限
按照《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规定,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结期限进行了压缩。
(七)清理收费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要求,取消所有的船舶登记费用。修订后《指南》的所有项目均不收费。
通知正文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从《指南》中选取本机构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内容,编制本机构政务服务指南,并采取门户网站公开等形式及时对外公开。同时,应当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进程,对变化的事项及时调整,做好动态更新工作。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做好《指南》的宣传工作,通过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将《指南》向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等进行推送。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提交材料”中所确定的内容。
1.凡能够在海事管理机构现有电子信息系统查询到的信息,已在《指南》中进行了“免于提交”的标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一律不得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纸质材料。
2.对于行政相对人“免于提交”的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好审查职能,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打印电子件进行归档,同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与原件一致”印章。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海法规﹝2014﹞814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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