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造桥留下残桩致船员死亡
发表于 2018-03-21 14:53
十三年前,台州市椒江区因道路扩建,将一座老桥拆除建成新桥,工程完工后老桥桥墩有根残桩没有清除干净,时隔13年,就是这根残桩夺走一名船员生命。为此,负责该大桥建设和施工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椒江区水利局、椒江区港航管理处、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台州市温岭市金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以下简称五单位)被推上被告席。日前,此案经宁波海事法院判决,上述五单位赔偿受害者各种损失共计854760元。
13年前造桥留下残桩致一船员死亡
金报记者了解到,事发地叫大桥头桥,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洪家场浦河道上,这里原先有座老桥,2003年在进行椒江至路桥机场路扩建时,需将该老桥拆除建成新桥。该工程于2004年6月5日完工,建设单位为区政府设立的椒江区机场路拓宽工程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为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拆除老桥建成新桥,但未彻底清除老桥桥墩残桩。2008年间,椒江水利局组织开展洪家场浦河道疏浚作业,由温岭市金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疏浚作业完成后,该水域航道水深和宽度发生变化,导致老桥桥墩残桩成为碍航物。
2017年3月1日,叶万春驾驶其所有的内河杂货船“浙椒江货6452”,在该航道自西往东航行,经过大桥头桥下时,触碰残桩碍航物而落水身亡。事故发生后,据台州市椒江区海事处作出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该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交建公司、区政府,金江公司、水利局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航道管理部门港航处负次要责任。
2017年6月22日,受害人叶万春家属将五单位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1306336元。后经法院审理核定经济损失为1005600元。
未按规范要求清除残桩为主要原因
法庭上,五单位各抒己见,辩论异常激烈。办案法官在听取各方意见后,经过调查和论证后做出判决,认为大桥施工及建设单位未按规范要求清除残桩是事故主要原因之一;河道施工及建设单位在河道疏浚后导致该水域航道水深和宽度发生变化,致残桩形成碍航物,也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之一。同时认定航道管理部门在河道疏浚致航道发生变化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航道进行维护,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浙椒江货6452”船在过大桥水域时,驾驶员叶万春对桥区水域复杂通航环境未作出充分估计,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以及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
由于本案各被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含作为和不作为),且各侵权行为彼此独立,构成按份侵权责任。对此,该院判定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交建公司、椒江区机场路拓宽工程建设指挥部、金江公司、水利局各负17.5%责任,各承担经济损失175980元;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港航处、叶万春各负15%责任,各承担经济损失150840元。其中椒江区机场路拓宽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责任由其设立单位区政府承担。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赔偿款已经全部到位。
●法官提醒
此案给相关单位敲响警钟。首先,涉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担负起主体责任,严格依据航道法律法规实施相应建设、养护行为;其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切莫放松对涉航建设施工的监管,并加强对航道的日常巡查维护,严格履行安全通航保障职责,及时消除涉航安全隐患;另外,船舶驾驶人员应当掌握海事法律法规,做到不合法不合规不开船,同时还应不断提高驾驶技术,航行时加强瞭望,充分估计水域复杂通航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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