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散装固体货物安全运输基本常识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 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
3.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申报员应当取得水路危险货物从业资质。
5. 危险货物申报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如实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正确填报危险货物申报单证、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6.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7.危险货物申报单分为《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8.满足定期申报条件的载运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船舶,其定期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9.《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是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必备的工具书,简称《IMSBC Code》。《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英文缩略是IMSBC。《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是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
10.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负责修正和批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11.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于2011年1月1日成为强制性规则,并对我国生效。
12.《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部分内容是强制必须遵守的,部分内容是建议性的。
13. 固体散装货物系指除液体或气体以外,直接装入船舶货物处所而不用中间包装的,由颗粒或较小块状物质组成的基本均匀的混合物。例如:“煤炭”货物散装运输时须符合《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汽油、盐酸、液化天然气等货物散装运输时不须符合《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散装硅铁货物属于固体散装货物,袋装硅铁、散装液化天然气、散装汽油这样的货物不属于固体散装货物。铁矿石属于固体散装货物,硫酸、袋装氯化钾、集装箱运输的煤不属于固体散装货物。
14. 豆粕、精矿粉、煤等这些货物散装交付船舶运输时,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有关规定。豆油散装运输时,不需符合《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有关规定。
15.一公司从越南进口了一批煤炭,采用了集装箱的运输方式,属于包装形式,不需要办理固体散装货物申报。
16.散装运输谷物按照谷物规则的要求运输,不须符合《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17.根据《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固体散装货物被分为三组,分别是:A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C组既不易流态化也没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
18.A组固体散装货物是指运输时的水分含量超过适运水分极限可能会流态的货物。B组固体散装货物是指运输时会使船舶产生危险局面的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
19. 每一固体散装货物交付船舶运输时,应当在运输单证上标识其散装货物运输名称,简称BCSN。
20.在有关海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所有单证中,货物的名称应使用散装货物运输名称不可以使用商品名称。
21.船舶运输时,当某固体散装货物属于危险货物,散装货物运输名称要用联合国编号加以补充。
22.按照《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规定,未在该规则附录1中列明的固体散装货物,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当进行安全适运性评估,确定其理化性质、组别和运输要求等。
23.未列入《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1的固体散装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托运人需提供一份陈述该货物特性以及安全适运要求的说明,对该货物安全适运条件进行评估并提请主管机关批准。
24. 如果一种未列入《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1的固体货物拟交付散装运输,托运人须在装货前向装货港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货物安全适运性评估。
25. 对未列入《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货物,在评估后认为拟运输的固体散货可能具有A或B组货物所定义的危害时,需征询卸货港和船旗国主管当局的意见。这三个主管当局将为该货物的运输规定临时性的合适条件。
26. 如果一种未列入《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1 的固体货物拟交付国际散装运输,装货港主管当局对货物的安全运输可行性进行评估,当评估具有A或B组定义的危险性时,应由船旗国主管机关、装货港主管机关、卸货港主管机关三方共商装运该货物的合适条件。
27、如果所托运的固体散装货物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1中列明,在交付运输前应当做以下工作:(1)提请装货港国家主管机关对货物的安全适运性进行评估;(2)评估结果显示为A或B组的,与卸货港和船旗国主管机关进行三方评估,评估结果显示不是A或B组的,通报卸货港和船旗国主管机关;(3)评估结果由主管机关签发证书;(4)交付运输前将证书送达船舶。
28.易流态化货物系指至少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份的货物。在运输中,如果这些货物的水分含量超过其适运水分极限,会流态化。
29.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报告时,除申报单外,还应当提供水份含量证明、适运水份极限证书文件。
30.易流态化货物的适运水分极限系指易流态化货物安全运输的最大含水率。
31.固体散装货物的适运水分极限的测定试验须在装货之日前6个月内进行。
32.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水分含量。
33.水分含量系指代表性样品中由水分、冰或其它液体构成的部分,按样品湿重总量的百分比计。
34.水分含量的测定试验与装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天。
35.固体散装货物的适用水分极限的取样和检测应当在装货前6个月内进行。
36.货物含水量的检测应在装货前7日内按照《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规定进行取样和检测,如期间发生可改变货物含水量的降水等情况,应予以重新取样和检测。货物含水量超过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不得装船运输。
37.固体散装易流态化货物含水量超过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普通船不得运输,应当用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的船舶运输。
38.水路运输时,易流态化货物的水分含量不得高于适运水分极限。例如经检测,某易流态化货物的适运水分极限为15.1%,含水率为10.6%,表示该货物满足适运要求。
39.除使用专门建造的或装有专门设备的船舶外,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水分含量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冻结的固体散装货物试样应先解冻,不可直接用于测定其适运水分极限或水分含量。
40.精矿系指通过浓缩或精选过程,利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从原矿中分离并去除不需要的成分而得到的物质。
41.陶土和镍矿是易流态化的物质。
42. 船舶的船长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作业前,要对照《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进行安全检查,并与码头代表共同确认。
43. 某易流态化货物在装载期间突遇雷阵雨,货物被淋湿,此时应采取的关键性措施是重新进行水分含量检测。
44. 对易流态化货物实施适运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国家资质。
45. 对于通过船舶直接过驳方式转运易流态化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货物原始资料并委托检测机构对原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形态进行检查和监测。如无变化,经内贸承运方共同确认后装船。
46.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包括第4.1、4.2、4.3、5.1、5.2、6.1、7、8和9类以及MHB物质。
47. 第1类危险货物不能以固体散装货物形式交付船舶运输。
48. 船舶在载运除第6.2、7类外的散装固体危险货物时,须持有《适装证书》。
49.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列出的仅在散装运输时具有危险性的固体物质,简称为MHB物质。
50.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MHB)系指散装运输时具有化学危险的物质,不包括归类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危险货物。
51. 仅在散装时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一般为固体散装货物。
52.根据《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载运MHB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强制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53.直接还原铁在散装时具有化学危险性,是MHB物质。
54. 煤、直接还原铁这些货物属于常见的MHB物质。
55. 固体散装货物硝酸铅属于5.1类物质,副危险性为6.1,其具有的危险性包括有毒、氧化性。
56. ***属于第5.1类B组固体散装货物,其危险性表现为氧化性。
57.种子饼是指使用溶剂萃取或用机械压榨的方法提取种子里的油后所剩的残渣,基本不含易燃溶剂,以饼、片、球或粕等形式运输。
58.对于种子饼应按照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和类别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提交准确的货物含油、水量等信息。
59. 船舶装运种子饼,申报时应提交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含油、含水量证明》。
除符合“种子饼,无危险的”明细表外的其他种子饼应当按照第4.2类、B组货物运输。
60.对于拟交付船舶运输的煤炭,应按照《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要求,对其理化性质进行检测,正确认定其所属组别。
61. 由于煤的不同特性,根据其性质不同,可分为B组、A和B组,因此在装载前,需确定其组别。
62. 积载因数是密度的倒数,系指每公吨货物所占用的立方米数。例如某货物的积载因数是1.2,是指1吨该货物的体积约为1.2立方米。因此积载因数越小,说明固体散装货物的密度越高。
63.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是指积载因素等于或小于0.56m3/t的固体散装货物。
64.固体散装货物的积载因素可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1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中查询。
65.非黏性散装货物清单可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中查询。
66.船舶载运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7.国际及国内运输《IMSBC规则》B组固体散装货物须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
68.拟载运危险货物以外的(A组、C组)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装货前按照《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要求的报告事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69.某船装载镍矿进港,申报员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载固体散装货物报告。
70. 船舶载运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71. 某散货船拟装载1000吨镍矿从广州出港,有关申请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报告、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72. 在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危险货物除外)的适装报告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货物适运水分极限证书和水分含量证明(适用时)、货物安全适运性评估报告(适用时)这些材料。
73. 对于A组的固体散装货物申报时必须提供的证书包括货物适运水分极限证书、水分含量证书。
74.为确保船舶的合理装载,托运人应当向船长提供有关货物的足够信息。
75. 某船拟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硫磺(UN1350)出港,通过查询船舶持有的适装证书或证明文件来判断该船是否可以载运该种货物。
76.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间或与包装危险货物的隔离方式有远离、隔离、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用一个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纵向隔离。
77.有隔离要求的两种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满足其隔离要求时,可以同船装载运输。
78.固体散装货物的隔离规定术语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一致。
79. 第4.1类与第5.1类固体散装货物拟装载在同一货物处所,经查固体散装危险货物隔离表,发现隔离要求为3,表明这两种货物应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
80.第8类与第5.1类固体散装货物拟装载在同一艘船舶上,经查固体散装危险货物隔离表,发现隔离要求为2,表明这两种货物应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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